关于举办《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暨招投标采购风险防范操作实务专题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是企业价值链管理的核心环节,是企业盈利能力提升和核心竞争力形成的有力抓手。近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推动下,我国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制度不断健全,内控体系日益完善,采购管控从分散型、粗放式向集约化、精益化加速转变,有力促进了企业规范运营和降本增效。合规高效是国企招标的本质要求,程序合规是其首要原则,还要满足供应链运营需要,实现效率效益目标,同时有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为指导和规范国有企业服务标的物的采购操作,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2023年1月6日发布了《国有企业服务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该标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有企业该如何做好采购的风险防控?如何对招标采购的全流程进行规范操作?为帮助各国有企业采购人员系统掌握服务采购的分类、采购工具的选择和采购评价及做好采购的合规管理工作,中企协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特举办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暨招投标采购风险防范操作实务专题研修班,通过实战案例系统讲解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高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实务能力及法律风险防范。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内容:
(一)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解读
1.《招标投标法》及其修订版《实施条例》要点解读;
2.修订版《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要点解读;
3.国家各部委关于招标采购领域规范性文件解读;
4.《国有企业服务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解读与应用。
(1)服务的定义、特点及分类;(2)国有企业如何采购服务项目;
(3)服务采购的组织和实施;(4)服务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5)异议投诉处理和采购监督;(6)如何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二)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流程关键环节解析、管理流程标准化
1.采购策划的重点难点与解决思路及招标文件的科学编制;
2.评标的基本原则及各类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设计和评审步骤;
3.投标文件受理、否决投标条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认定;
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问题与对策;
5.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策划与风险防范;
6.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偏差、纠纷与索赔等注意事项及救济处理;
7.招标投标争议、质疑与投诉(区别、要求、程序、依据);
8.精选招标采购难点问题及典型案例解析。
(三)国有企业经营性采购全流程重点环节风险提示及要点解析
1.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制度优化、采购规划及工作机制特点分析;
2.采购策划(需求编制)的主要内容、流程和实践方法;
3.物资采购自愿招标的应用特点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4.非招标类采购文件(工程、货物、服务)编制要点与编制技巧;
5.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物资采购组织、相关问题处理及案例分析;
6.大宗物资采购、长周期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和操作难点;
7.企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操作难点;
8.采购分类的原理与供应链发展提升路径及供应链采购实践。
(四)招标采购合规管理与监督审计热点难点解析与应对策略
1.招标采购审计的依据与审计方案编制要点;
2.审计方式、审计流程及重点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解析;
3.纪检监察部门在资审、开评标、投诉处理等环节关注的重点;
4.招投标采购活动八类违法行为及监督依据;
5.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全过程跟踪监督要点;
6.招标采购前、中、后期的风险管控重点。
二、研修对象:
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投资决策、招投标采购、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开发、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务、风险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拟请授课专家:
邀请参与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国企采购行业标准编写的核心专家,且兼具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业讲师结合热点问题、经典案例,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讲解和研讨。
四、研修费用及有关报名事项:
1.A类收费:3280元/人(含培训、场地、发票、资料等费用);
2.B类收费:4280元/人(含培训、场地、发票、资料、证书等费用)。
3.因本通知发放范围有限,请收文单位协助转发此通知并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统一报名,收文单位可直接报名,名额不限。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4.本次培训内容及相关课程均可赴贵公司提供内训,欢迎来电咨询。
五、证书说明:
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颁发“招标采购师”专业人才职业技能证书。此证可官方网站查询。根据《职业教育法》规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重要依据。需办理证书的学员,请提前将学历证明、身份证及证件照片发电子版至我中心,以便办理证书使用。
六、研修时间安排及地点:
2023年10月16-19日杭州、10月25-28日深圳
【报名咨询】
联系电话:010-62258232 62278113 13718601312 13120125786
联 系 人:李先生 陈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