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财务人员其实并不理解要求报销人在发票背面签字的重要性,我举个真实的案例,大家就清楚了。
我们在查某一机构时,发现了很多张内容写着“办公用品”,金额很多是“9900元”、“9600元”的发票,并且还发现了两张发票流水号与开票日期颠倒的异常情况,我们怀疑是假发票,于是申请税务机关鉴定,税务机关拿来一摸就说这肯定是假的,我们就报案了。因为事实很清楚,最后检察院也正式向法院起诉,但在法庭上当事人的律师提出:这些发票是假的没错,但这些假发票并不是当初他的当事人报销的那些发票!在发票报销后,这些资料就在财务部保管了,现在出示的发票并不是当时提供的票据,因为这些发票并没有当事人的签字证明是当事人所提供的发票的证据——按照证据链来讲,这中间确实缺少一环。最后该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当事人无罪。
从这个例子,我们能看到要求当事人在发票背面签字是很有必要的,这与假发票较易取得、屡禁不止也有关系。我们财务人员,尤其是财务部经理或单位财务负责人,在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加上一条:所有报销票据都要求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并严格执行,防范日后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其实,发票背面签字引申的一个问题是会计处理规范化的问题,会计规范化,是财务人员防范风险的一个基础,也可以说基本的职业规范,是防范风险的一个初级屏障。比如,财务人员在写收据或欠条时都应该有大写,有这种意识的财务人员很多,但也有人没有这个意识,不知道会计规范化的价值。
许昌一家公司先后与宁波某公司签了两份设备供货合同。随后,许昌公司按照合同将设备运到指定地点,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两次交易,宁波公司共欠许昌公司货款15万余元。但许昌公司多次催要欠款,宁波公司一口否认,称只欠150多元。两者遂走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宁波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上写着:“经核对,本单位欠你公司货款154.575.--元……”由此,宁波公司辩称许昌公司所诉的15万余元货款与事实不符。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每隔三位数点一个点符合职业会计的书写习惯,这个点不能认定为小数点,而且第二个点之后还有两条小短横,代表的应该是“角”和“分”。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宁波公司支付许昌公司15.4575万元欠款及违约金。
发票背面签字,仅是一个问题的小点,引申开来则是会计工作规范化的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