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实务分析
1.在公司年会中发放奖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中关键词“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所以是本单位员工在年会上抽奖取得奖品,应当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在公司年会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客户)以抽奖方式赠送纪念品,应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偶然所得?
(1)定义: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税率:20%。
(3)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
3.如何算个税
【例】外单位人员奖品为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企业外购花了900元,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00÷(1-20%)×20%
如果是本单位员工,仅仅将900元合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个税是员工从工资中负担。
4.如何“安排”不缴个税
思路:关注政策规定不交税的政策(不是拿发票来报销这种野蛮方式)
【例1】奖品为购买本单位产品或者服务“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就理解很多单位抽奖是代金券了。
【例2】奖品为1元购买价值5999元的彩电,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形,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或者奖品为1元购买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也类似处理。
5.外单位人员不提供身份证—“随机赠送礼品”可汇总申报
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
6.如不扣缴的风险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增值税——增值税视同销售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外购的奖品一定要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因为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即不额外产生应纳税额。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注意适用的征收率,建议购买属于免税或者不征税的礼品,比如:图书、购物卡。因为零售图书是免税视同销售也是免税,如果是不征税就不需要视同销售,比如购物卡。
【补充】财税〔2018〕5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该项政策后续应该会延续。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需要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1.外购的礼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相等,即不额外产生应纳税额。
2.自产的礼品:市场销售价格为视同销售收入,产品成本为视同销售成本,一般情况下,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小陈税务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