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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职工差旅补贴,计入“差旅费”还是“福利费”?

疑问:老师,发放职工差旅补贴,是计入“差旅费”还是“福利费”?

答复:不一定,只有符合规定的职工差旅补贴,才允许计入“差旅费”,从而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且无需提供发票。

提醒一:这样的职工差旅补贴,才属于免征个税的“差旅费”,必须具备三个有:
一个有:有制度
公司必须制定了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免征个税。
二个有:有证据
职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计录为依据。
三个有:有形式
差旅补助应填写出差补助报销单,注明出差天数、每天补助标准,切记不要随同工资发放或者单独做表发放补贴。

提醒二:不符合上述三个有的差旅补贴,不属于免征个税的“差旅费”,属于变相的给职工发放工资或者福利。按月固定时间发放、人人有份的大额差旅补助,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三:对于不符合上述三个有的差旅补贴,也不符合工资薪金的条件,这样的职工补贴则属于“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各种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核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参考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参考二: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1-8-27 20: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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