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一批涉税新规正式施行,其中就包括前期备受瞩目的增值税减免政策。面对减免政策的逐步落实,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是否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呢?
本文特别挑选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及2020年13号公告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税政策部分的内容展开讨论,从账务处理到税务处理,一次性梳理到位。
一、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具体金额=含税销售额÷1.01×1%
二、减按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里需要强调,判定适用政策与否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明确。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减按1%期间,有开具3%专票的需求,是否可以?答案是可以的,相当于纳税人选择放弃优惠政策。
三、减按1%征收率的增值税申报填写
1.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这里细说一下《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列的填写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预缴的情况主要涉及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含税销售额应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列;建筑行业向分包方支付款项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扣除金额”列;
预征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金额)÷1.01×1%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 预征税额”列。
最后总结一下,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不是所有的业务都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一定要根据实际业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来选择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因为是特殊情况下的阶段性税率调整,特别要注意填报过程中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避免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焦点财税;作者: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