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将商铺租赁给B公司,租期十年,每年租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固定租金100万元,第二部分为浮动租金,计算方法为B公司收入的5%。请问A公司印花税如何缴纳?
一、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二、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算基数究竟是多少?
印花税计算基础通常为合同总金额,通常情况下这里的总金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如果合同中并未将不含税金额单列,就要按照含税总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问题的争议点在于两点:
第一,印花税应按照每年度租金计算缴纳还是十年总金额计算缴纳?这个问题其实已经交代清楚,既然是合同总金额,当然应当按照十年总金额,而不是当年度租金计算;
第二,案例中的浮动租金部分如何计算,是否缴纳?合同中明确表示总的租金由两部分组成,当然包括100万的固定租金和当年度收入5%的浮动租金,都要合并作为基数缴纳印花税。但浮动租金尚未发生,也无法准确计算,应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 文件对于这个问题做过界定: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基于这个原则,本案例中,固定租金应该计算十年按照1000万缴纳印花税,浮动部分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计算补缴,那么这里的计算补缴应该是每年计算补缴还是十年计算补缴?我的看法是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每年结算,就应当每年补缴。
三、合同履行三年以后双方解除协议印花税多交怎么办?
如果三年后双方解除协议,A公司共计收取B公司租金固定部分300万,浮动部分150万,合计450万,而前期印花税已经按照1000万固定部分缴纳,能否退回?
还是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 文件对于这个问题做过界定: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因此无论未来合同结算数据低于或高于合同数字,印花税这一页已经翻过去了,不需要补缴,也自然不能够退回。
来源:焦点财税;作者: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