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经常出现存货损失,请问如何判断在增值税上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答复:主要是看损失形成的原因,若是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则属于非正常损失。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的损失,就是正常损失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税务政策对其进行界定)。
总结:
2种原因6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参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