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流动资金紧张,拟向本单位员工借款1000万,按期支付利息,借款双方涉及哪些税?
答: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面分别解释一下。
1、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向单位提供贷款服务,收取的利息,需要缴纳3%增值税。
单位支付利息时,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月利息收入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元的),代开时享受免增值税及附加税的优惠。
注:具体以代开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能税前扣除。
单位支付利息,需要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的凭证,同时借款合同应作为附件处理。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全额征收20%的个税。
问:单位向员工借款,借款用途、利率水平如何约定呢?
答: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利率不要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
单位与员工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用途注明为“用于企业正常经营中的资金周转”,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机构对外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一般网站上可查),也可以是金融机构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要能拿到证明资料才行)。
问:单位向员工借款的利率水平,高于了金融机构同期同类水平,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
答:超过部分无法税前扣除,所以企业所得税需要纳税调增。同时应当按实际利息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举例:某企业职工人数为1 000人,该企业2020年度向职工借款人均10 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假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 000×10 000×(10%-6%)=40 0000(元)。
该企业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40 0000×25%=10 0000(元)。
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 000×1 000×10%×20%=20 0000(元)。
Q:如果单位向股东个人借款,也是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扣除利息吗?
A: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除了遵循个人借款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举例:ABC公司的个人股东老王,将1000万资金借给ABC公司,公司支付利息60万元。假设AB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400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1000万。
1000万与权益性投资400万的比例超过了2倍,需要纳税调整。
按照债资比2:1,债权性投资基数为800万,计算的利息48万(800万*6%),可以在税前扣除,12万元(60万-48万)需要纳税调增。
问:如果是股东无偿借款给单位呢?股东个人没有收到利息,就不用缴税了?
答:一般来说,个人不会无偿借款给企业,常见的情况是,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没有收取利息,增值税几乎无风险,但有一定的个税风险。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只有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时,才会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
政策并未提到“其他个人”(自然人),也就是说,假设ABC公司的个人股东老王,无偿将1000万资金借给ABC公司,不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个人也无需代开利息发票。
注:目前实务中大部分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把握的,但具体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同期同类的市场借款利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20%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单位要求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再将贷款给公司使用,帮助公司度过资金困难。员工向公司收取利息,再支付给银行。这种情况下,即使相关银行利息实际由公司承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也是需要缴纳20%个税的。
来源:亿企学会、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