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中,为了满足项目现场的办公需求、住宿问题,会搭建一些临时建筑物,比如过去的彩钢房、库房,现在的板儿房、中低高端集装箱房屋、项目结束后,通常会直接拆除变卖或者继续用于其他项目。临时建筑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到哪些税种呢?我们今天将从账务、税务处理两个主要方面为大家进行梳理。
一、账务处理
临时建筑物账务处理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种是作为“临时设施”核算。
备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不同,适用计税方法不同对于科目不一致,以下处理以一般纳税人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为例。
(一)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1. 建造过程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建造完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 使用期间
借:工程施工—xxx项目—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用(企业会计制度)
合同履约成本—xxx项目—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贷:累计折旧
4. 拆除阶段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若拆除对外出售取得价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或相反)
(二)作为临时设施核算
1. 建造过程
借:临时设施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使用期间
借:工程施工—xxx项目—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用
合同履约成本—xxx项目—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贷:临时设施摊销
3. 拆除阶段
借:临时设施清理
临时设施摊销
贷:临时设施
借:银行存款(若拆除对外出售取得价款)
贷:临时设施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临时设施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或相反)
注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取消“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摊销”的会计科目,将临时设施及其摊销在“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中核算。
二、涉税分析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临时建筑物在账务处理的时候,无论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作为“临时设施”,都是摊销计入工程成本,都是依据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是,此时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此类临时设施到底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这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确定以及是否可以适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从资产属性来看,临时建筑应属于不动产,但是因为后期需要进行拆除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在实务执行过程中,通常将其作为有形动产进行处理。
对于作为有形动产核算,会计上可以根据项目时长确定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此,会计折旧年限低于5年,每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折旧年限大于等于5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若将其作为有形动产处理,则可享受财税【2018】54号规定,对于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是这一块实务中并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答复,各地税务机关不一定会认同临时设施属于有形动产,且如果享受一次性税收扣除,后期还需要进行调增。对于当期企业所得税税负不是非常重的企业,临时建筑物慎重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避免税企争议。
对于计入“临时设施”核算的临时建筑物,建议按照项目年限或者该临时建筑物预计可使用限期作为摊销时间。
2. 增值税
(1)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购进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来拆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外出售的话需要按售价*13%确认销项税额。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对外出售的话需要按售价*13%确认销项税额。
3. 房产税
基建服务期间,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来源:焦点财税;作者:石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