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离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里,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的。
2019年10月,任职于A公司的小张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给予小张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24万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6396元,则小张应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照解除合同来看,根据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A公司就该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为:
(1)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66396×3=199188(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40000-66396×3=40812(元)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
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缴个人所得税:
40812×10%-2520=1561.20(元)
但是一次性补偿收入应限定于“解除”而非“终止”劳动关系,相应合同到期不续订终止劳动关系所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不能享受《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
而小张的情况属于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本案例中小张可以将该笔补偿金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则,应确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40000×20%-1410=4659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590-1561.20=45028.80(元)
前后相差4万多,可见离职也是有讲究的,要不然对你的钱袋子影响很大。
会计解读: 解除合同、终止合同
1.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3.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离职跳槽的会计朋友,一定要记得做好这些事噢,有亲身被离职所坑的朋友,也欢迎在留言区分享你的经历,给大家一个提醒!
来源:重庆税务、51个税管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