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工地同时给一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依据 《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年602号)第四条的规定: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因此,若两个项目部跨县级地域,应该按照在两地发放劳务费的不同情况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年结束,由纳税人再行汇算清缴。
来源:建筑财税,作者: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