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增值税价外费用的7个涉税问题,企业要注意了!
问题一:什么是增值税价外费用?
答复: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比如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与取得的全部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额。
问题二:老师你好,经常提到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请问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吗?
答复:价外费用是销售方收取的,但是不一定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虽然是讲究方向的,但是不要错误的认为价外费用必须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但价外费用不可能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
问题三: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答复:价外费用如何开票,也是取决于价。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
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性质,也就是说,不论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问题四: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跟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有何区别?比如我们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收取了客户的运输装卸费,属于混合销售还是价外费用?
答复:需要看看是谁提供的运输装卸服务?
1、若是你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也向客户提供了运输装卸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主业销售设备来适用13%的增值税;
2、若是你公司仅仅提供了销售设备,运输装卸服务是由第三方公司来提供的,只是你公司一起收取并开票,则属于价外费用,也是按照价格来适用13%的增值税。
问题五:请问销售货物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答复:销售货物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也要按照13%缴纳增值税!
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1000万元货物,约定1个月内付款,后乙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33.9万元(这属于正向违约金)。
甲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问题六:甲商贸公司把设备销售给客户乙,这个月由于甲违约了,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请问: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
答复:不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具有方向性。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购买方根本就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购买方开具收据就可以。
问题七: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只是存在于销售方,对于购买方来讲则不存在价外费用的问题,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答复:上述说法是正确的。“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
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版) 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2017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
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