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会问,老师我的这个业务没办法取得正式发票,是否可以入账?是否可以报销?要回答您这个问题,不得不从十三年前说起。
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开始,其中有大量的执行细节一直存在着争议。通过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及意见,为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可谓“十年磨一剑”终于在2018年6月6日制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结合28号公告,我们本次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可用于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凭证可以有哪些?
首先,不仅是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有时为了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我们可能还要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而税前扣除凭证从来源可以分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的,您没有看错,企业内部也可能可以制作用于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另外还需注意,以下情况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来源:焦点财税;作者:汤茹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