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子公司有偿使用,能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关于分割单的适用情形,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做出了规范,包括:1、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2、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3、企业承租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七类列名费用。除上述三类情形之外,分割单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近日在税乎网上看到厦门税务针对分割单的一个答复,很有代表性,分享如下:
子公司领用办公用品可以以费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集团统一购买办公用品,发票开给集团;子公司领用集团统一购买的办公用品,费用有分摊给子公司,子公司可以以费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所述情况,属于集团公司向子公司销售办公用品,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何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