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将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原文如下(摘要):
各参保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11月底前,对符合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下发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由企业汇总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由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本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社保法等规定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身处一线的广大职工,怎样才能享受到“提前退休”这一红利呢?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也可以提前退休,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