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硕
在劳动纠纷诉讼中,涉及考勤方面的主要是证据的规格问题。那么哪些证据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呢?5月21日,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特邀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主讲以“企业考勤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为主题的沙龙活动。通过典型的司法案例,为企业提供法律建议和实务操作指引。
在劳动争议中,什么可以当作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八项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什么条件的书证才具有效力?
其中书证和视听资料在劳动争议当中被普遍使用。张律师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也是一位HR的亲身经历。
张某是一个集团下属公司中层管理部的人力资源经理。在他入职的时候,与所在单位的院领导签了工资确认单,约定试用期1.2万元,转正之后1.3万元。但在转正之后,过了一个月都没有按转正工资发放。张某曾找过集团的人力资源部门,由于集团是国企改制有职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部门认为张某的职级只能是1.2万,1.3万的审批集团不承认。
张律师补充说道:“她这句话在法律上肯定是无效的,院长是代表公司的行为。”
后来,由于公司年底发放了奖金,张某就没有再提转正工资差额的问题。但在今年春节过后,公司有了新调整,取消了集团下属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所以张某的岗位被取消了。集团派人事专员来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N+1的补偿标准,张某可以获得5万多元。双方协商好后,在与人事专员聊天的过程中,张某无意间透露了自己已经找好了新工作,下周一就要入职,并且催促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结果第二天,集团人力资源总监明确告诉他,管理部岗位被撤销,下周一上午到行政部报到,薪资待遇不变。
张律师说:“人事总监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让他自动辞职,拿不到补偿金。这位HR利用工作之便,在工作交托之前,将自己档案袋里的工资确认单取出。但经鉴定机构专家的检验是一个复印件,不能被当作书证的证据使用。与当时的院长联系,回答更是含糊其辞。最后只能自己辞职。如果是原件,操作是可以成立的,要求一千元的差额补偿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这位HR在工作表现上很专业,但在自己的事情上少了一份警觉。张律师强调,书证一定要有原件,复印件基本上没有证据效力。另外,还要注意的是,照片在理论上是真实的,但司法机关也无法鉴定真伪。通过这个案例还可以学习一下人力总监处理问题的方法。
怎样有效收集视听资料?
除书证外,劳动纠纷中比较多的就是视听资料。在场的HR都存在一个疑虑:怎样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是合法的?
张律师表示,视听材料分为录音和视频两类。法律规定,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法律规定当中禁止使用的方法,如暴力取证等。在公共场合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去使用。
张律师提醒,企业HR至少有一个专业的录音工具。录音本身存在清晰度的问题,不要用手机或者MP笔之类的工具。在实际案件中,如果手机录音不清晰,而对方又坚决不承认,那么证据的效力是有问题的。另外,及时录音对HR很重要。在争议之初,大家并没有防范之心,说真话的可能性高,如果你有录音意识就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在发生争议之后去录音就会存在诸多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