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总工会办公厅正式发文明确,工资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不发工资条的,违法!另外,没按各地发布的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执行的,违法!
总工会办公厅正式发文明确:不按规定发放工资,违法!
3月3日,全国总工会发文,针对疫情中企业复工、工资计算、在家办公、劳动关系都做出了明确。
实操君划重点:
1、对继续在家延迟复工,但却用完各类假期的员工,且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2、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企业应当承担工资支付义务,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企业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无特殊情况,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3、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并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
4、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请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5、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6、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法督促所在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因为疫情防控期间,各个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在具体落地政策上,每个地区有各自的相关说明标准,请大家以自己所在地区为准。
工资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
全国31省份对月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据不完全统计,北京、辽宁、上海、湖南、重庆、陕西、河北等7省份已执行了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贵州新标准于全年12月1日已经执行,福建新标准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全国31个省份中,上海、北京、广东、天津等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为全国最高。
2020年起,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条”违法!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