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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违法建设认定查处与专项治理实务操作

(本课程滚动开课,如遇开课时间或者地点不合适,请拨打010-62258232咨询最新时间、地点等培训安排!)
培训安排:
    2020年6月26-30日 成都 (26日全天报到)
    2020年7月24-28日 贵阳 (24日全天报到)
    2020年8月27-31日 昆明 (27日全天报到)
    2020年9月17-21日 厦门 (17日全天报到)
    2020年10月22-26日 西安 (22日全天报到)
培训对象:各级政府住建、规划、城管、综合执法、稽查、市容、街道等有关人员;违法建设治理指挥部、拆(治、禁、两)违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电子政务和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及系统集成商等相关技术人
培训费用:
A.29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电子课件、场地、会议期间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3980元/人(含证书、培训费、资料费、电子课件、场地、会议期间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C.5980元/人(含证书、培训费、资料费、电子课件、场地、会议期间食宿)。

培训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学习《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治理环境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等有关要求,及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关于“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协议案件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严格兑现政策承诺”的重要目标,特举办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违法建设认定、查处与专项治理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
本次培训旨在为地方政府推进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帮助各综合行政执法局、稽查办、市容局(委)、规划执法大队、城建监察支队(城管大队)等相关部门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务操作能力,有效清查并处理遏制城乡违法建设,做到合法、合理、合程序地治理违法建设。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行政协议诉讼被告
2.行政协议诉讼原告
3.行政机关起诉行政协议法院不受理
4.行政协议诉讼请求
5.被告举证
6.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7.无效行政协议
8.未生效行政协议
9.行政协议的撤销
10.折价补偿
11.驳回诉讼请求、采取补救措施、行政赔偿
12.解除行政协议
13.行使履行抗辩权
14.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行政赔偿
15.行政协议的行政补偿情形
16.行政协议无效的赔偿责任
17.行政协议的调解
18.行政相对人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9.行政协议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的区分

(二)城乡规划执法与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理实务操作
1.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
2.《城乡规划法》设定的法律责任
3.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裁量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原则
4.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理
5.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律依据
6.违法建设处理中的暴力抗法问题应对机制
7.违法建设处理程序及文书制作
8.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强制还是属于行政处罚
9.部分整改如何实施
10.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预案
11.对于违法建设规划部门如何确认
12.规划执法权的转移法律依据
13.土地违法与规划违法的分工

(三)违法建设治理中行政处罚操作实务
1.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2.查处违法建设的协作、协调机制
3.如何界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不能拆除”的情形“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建设工程造价”

(四)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法律程序解析
1.“两违”的案件受理阶段
2.“两违”的调查取证阶段
3.“两违”的行政强制措施阶段
4.“两违”的行政处罚阶段
5.“两违”的强制执行阶段

(五)违法建设治理中行政强制操作实务
1.《城乡规划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
2.《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框架下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的操作
3.行政强制的目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行政强制法》对规划执法的新要求(代履行的授权、催告程序的设立、和解制度的建构、强制拆违的程序、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与制度等)及实施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4.行政强拆下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衔接机制

(六)违法建设治理中相关难点问题
1.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规划执法的依据
2.行政处罚决定中如何适用规范性文件
3.《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还生效吗
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责令停止建设”属于什么性质,是否等同于责令停止生产
5.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的“限期改正”有哪些形态
6.《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限期改正”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是否可诉
7.《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是什么关系
8.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限期拆除能否并处罚款
9.城市规划执法时,对违法建设只罚款不拆除,不给办手续,但在城市改造拆迁时老百姓不同意拆怎么办
10.《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建设工程造价”如何确定
11.城乡规划部门有权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吗
12.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是否有权查处
13.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内违法建房(未按证和未办证两种),限期整改;拆除又不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如何管理,能否只进行罚款处理
14.没收违法收入后,违法建设部分如何处置
15.发现违法建设当场拆除是否违法,完全按执法程序进行,违法建筑已形成,拆除难度更大,如何解决
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合格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由哪个部门管理、如何管理
17.探讨如何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建立当前形势下的规划监察
18.如何做好拆禁两头并进
19.常见执法风险及风险规避方法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操作实务
1.城管执法的特点和主题
2.城管执法相对人的确认和执法的基本原则
3.城管执法案件的管辖
4.城管执法之行政处罚的运用及强制的运用
5.城管执法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6.城管执法之行政执法文书
7.城管执法的范围与相应的案例分析
8.城管执法的灵活度与技巧、方法
9.城管执法者的素质要求、人员培训及考核
10.城管执法风险防控及应对

拟邀授课专家:
王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法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府单位常年聘请的专家顾问
张恩逸: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资金管理处处长,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处处长

备注:证书由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北京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共同颁发《土地规划师》或《拆迁咨询师》,需提供报名材料:报名表、2寸电子照片(白底免冠彩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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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2258232  62278113  13718601312  1861033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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