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五十二期高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2010年5月25日至26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并随后印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一次强调了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必要性,明确提出“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同时要求“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战略管理和跨文化经营管理能力”。由此可见,企业经营者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者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已经成为“建设人才强国”战略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3年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适时推出了“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试点工作。此举标志着我国企业经营者、职业经理人的培养、评价和考核正式依法纳入了国家考试制度,并已全面进入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有效规范和促进了企业经营者人才队伍的能力养成、素质提高和职业化进程,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意义和现实价值。按照《经营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经过正规职业培训并通过鉴定考试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 定于2014年5月18日-23日在北京市举办第五十二期高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目的 依照《经营师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规范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整体提高其素质水平、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确立其职业化的社会地位,从而对企业进一步强化科学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二、培训鉴定内容 1、企业组织架构 2、企业领导艺术 3、企业战略管理 4、企业生产运作管理 5、企业营销管理 6、企业财务管理 7、企业文化管理 8、企业资本运营 9、经济法规 三、培训鉴定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培训方式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经营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 五、鉴定方式 鉴定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以及综合评审三部分,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 六、培训及鉴定时间 面授培训时间:2014年7月13日-18日(7月12日报到) 鉴定考试时间:2014年7月19日 七、培训地点 北京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八、培训及鉴定等级 高级经营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九、鉴定申报条件 高级经营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经营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经营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硕士(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经营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经营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经营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十、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编号,可登录人社部官方网站——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 十一、有关费用 高级经营师:9800元/人。 上述费用包括: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阅卷费、业绩评估费、论文评审及答辩费、证书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