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时间:2014年7月8日-9日(共2天,7日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浙江·金华
培训对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税)务主管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培训费用:2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
培训方式: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培训背景:
全面媒体曾三次炮轰“土地增值税”,不仅将矛头指向房地产开发商,更痛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不力。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以官网答记者问的形式给予回应:“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地产宏观调控持续发力,国家税务总局承受舆论压力,经济下滑地方财政吃紧,所有信息都指向——“2014年将迎来最为严厉的土地增值税征管!”
2014年全国税收稽查会议已经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列为税收检查重点,金华市各地方税务局也在做专项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预计7月份将出台“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整个清算工作将在年底前完成。为了配合清算工作,我们归纳了近几年房地产业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焦点问题,结合税收检查要求,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希望通过培训化解税收风险、破解土地增值税难题、掌控节税技巧。因此杰联咨询特举办本次学习,望广大企业珍惜本次学习机会,积极报名,现将培训事项通知如下: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收入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
(一)有关销售发票开具与否的收入确认
1、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认
2、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认
(二)房地产代收费用的收入确认
1、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或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收入确认
2、代收费用不计入房价并由房企以外的单位开发票的收入确认
(三)转让房地产收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确认
转让房地产合同未履行收取购买方违约金、售后返租的收入确认
(四)视同销售房产收入的确认
收取车库使用费、收到政府土地返还款建设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但实质转让的收入确认
(五)委托中介机构售房的收入确认
收取手续费、超基价分成、包销的收入确认
(六)不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的情形
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收入、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出租
第二部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成本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
(一)土地取得成本的确定
1、房地产企业接受土地投资入股 2、购买土地并承担土地转让方相关税金
3、非货币型交易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4、通过招挂拍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拆迁补偿费用的确定
1、现金补偿费用的确定 2、拆迁安置房的成本确定
(三)建筑安装成本的确定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成本的确定
2、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费用的确定
(四)其他开发成本的确定
1、开发间接费用 2、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共同成本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特别注意的问题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14个关键点
2、商铺住宅联体楼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计算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要点
1、怎样划分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对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2、开发产品的直接成本怎样核算?共同成本、间接成本应当怎样分摊?
3、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4、开发项目的营销设施建造费怎样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时可否扣除?
5、在开发项目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设施当地政府部门给予经济补偿后的差额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6、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成的停车场怎样核算计税成本?
7、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发生成本费用应当怎样处理?
8、房地产企业怎样避免与施工企业工程决算久拖不决?
9、何谓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怎样确定成本核算终结日?怎样正确处理开发成品“完工”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10、房地产企业以扩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培训讲师: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著名税收筹划实战派专家。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中国第一个“三证统一”筹划理论的提出者和倡导者。中国财税培训协会首席税务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中央财经大学税收学博士,我国著名税收筹划实战派专家,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实践工作多年,具有深湛的财务会计理论基础,全面的税政法规知识,丰富的实战工作经验:为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班和各地财务经理培训班作过专门培训演讲数百场,为纳税人提供了大量的筹划方案;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捍卫了税法的尊严,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与赞誉。高超、绝妙的纳税筹划技巧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获得广泛学员的高度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