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背景 ●《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本次法律修改主要严格规制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不得超过总用工量的比例将怎样规定?三性岗位尤其是辅助性岗位如何界定?同工同酬如何规定?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如何理解?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如何处理?已签劳务派遣合同能否继续实施? ●最高人民法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并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四)共15条,进一步理顺了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衔接机制中不相适应的因素;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重点规范了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解决等问题。这些问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日常管理紧密相关,对规范企业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这些新法的实施,在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巨大的影响。 更为难得的是本次培训,所列举的案例都是来自于法律实务、来自于老师的亲力亲为、尽心尽力承办过的真实案件,从而从独特的视角根据授课企业的具体情况金额需求,更大化的运用法律中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条款,防范风险 【二】培训对象 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14年2月28日至3月1日 长春市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开班前一星期以传真形式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四】主讲专家 李丹 百朗专职讲师,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实战派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高级人力资源咨询顾问。 王玲 百朗专职讲师,中国企业联合会客座教授,案例式视频教学法律系列课程制作人,国家CCAA注册审核员,曾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大型国有企业质量体系管理者代表,上市集团企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经理,亲自出庭处理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几十起,积累了丰富的法务实操经验。 苏建伟 百朗教育课程总监、首席讲师,法学硕士,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
【五】培训内容 课程一:杜绝隐患——新法下的招聘与录用管理 1、招聘的前期准备 2、面试和体检 3、录用 4、签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的选择 课程二 、新法下的劳务派遣实务 1、《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背景和重点; 2、限定经营劳务派遣公司门槛 3、规定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 4、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补充性 5、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相应责任 6、劳务派遣若干疑难法律问题 7、劳务派遣用工实务操作指南 课程三、别让薪酬成“心愁”——新法下的工资福利管理 1、工资的管理 2、福利待遇的范围 3、工资福利争议的举证责任处理技巧 4、加班工资流程管理 课程四:和谐用工——新法下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加班管理 1、用人单位应如何制定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 规范休息休假管理及依法支付休息休假工资 3、如何利用加班及补休制度制度节约工资成本 课程五、新法下的社会保险和工伤风险防范 1、解读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和风险控制 2、解读工伤保险制度 3、各种情况下的用人单位中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处理和责任 4、各种复杂状态下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课程六、企业无形资产保护——新法下的员工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 1、培训制度和如何最大化的维护企业的权利 2、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管理 课程七、新法下的规章制度管理及其风险防范 1、现阶段企业规章制度管理的现状 2、如何合理合法的利用企业规章制度来防范用工风险 3、企业规章制度流程再造 课程八、新法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风险防范 1、详细解读解除劳动合的情形 2、详细解读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3、经济补偿金 4、离职程序及交接手续
【六】认证证书 (如需办理证书费用为800元/人) 经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员工关系管理师》培训证书(带国徽)。网上注册、官方网站查询,全国通用,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重要依据。请学员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证件照2张,提前邮递或现场报到时交至会务组。证书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进行查询
【七】收费标准 本次培训费1680元/人(含学费、资料讲义、学习文具、培训期间午餐),报到后统一开具发票;如需安排住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