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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解读与应对(深圳)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8-4-9 13:11:37

企业培训网

    (本课程全年循环滚动开课,欢迎来电咨询最新时间及地点安排!)

课程背景:万众期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即将颁布,“实施细则”正式名称为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经过多次讨论修正,条款内容基本上已经确定,一共32条,对《劳动合同法》许多不明确的条款做出了补充规定,提前掌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下,深层次的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操作技巧,对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至关重要。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做出了一些颠覆性的规定,本课程将带你领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核心内容,让你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再被动。
课程时间:2008年4月24-25日,深圳富临酒店(五星级),深圳市和平路1085号,李迎春律师主讲 
培训费用:参加者需交纳研讨费2380元(含讲义、法律单行本、两天酒店午餐、茶水、纸笔等)。             
报名限额:为保证课程质量,人数限制、小班授课,请提前报名或预定。 
参加对象: 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工会干部及负责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士、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企业法律顾问等。
 
主讲:李迎春律师,34岁,执业十一年,专业方向为劳动法、公司法。大学客座教授,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劳动合同法网顾问,中国劳动学会会员,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劳动法专家,对劳动法研究具深厚造诣,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和多家杂志社在线答疑专家和特邀撰稿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特邀在线专家,多次受邀为大型企业讲授劳动争议课程,应香港中国企业协会(The Hong Kong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邀请在香港成功举行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座。由于在劳动法实务研究领域的专业表现,曾接受过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专访,先后接受香港《南华早报》、香港《明报》、意大利《24小时太阳报》、美国《希望之声》、深圳电视台、茂名电视台、《南方都市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北京日报》、《深圳晚报》、《深圳商报》、ChinaByte、《华夏时报》、《上海国资》、《辽宁法制报》等媒体采访。在理论研究方面,发表过大量劳动法律研究文章,被各大媒体广为转载。著有《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职场法律指南-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防范及处理技巧》(即将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在法律实务操作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为众多大中型企业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在深圳、广州、湛江、成都、东莞、青岛、厦门等地多次举办劳动法实务操作课程,为众多的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培训服务,近期提供过培训咨询的企业包括诺基亚、广州本田、巴士集团、恒安集团、四川航空、碧桂园、青岛啤酒、中国湛江港、招商局集团、中铁四局、中建五局、中建二局、香港中旅集团、生益科技、中兴通讯(香港)、粤海控股、华润集团、信利集团、科龙电器、步步高、金宝电子、技嘉电子、名冠集团、润迅通讯、苏宁电器、创科集团、华阳集团、新美亚、飞毛腿集团、海印永业、茂名电信、荣事达、大富豪家具、先锋科技、长电科技、新世纪房地产、皇朝家私、方中集团、曼妮芬集团、安防科技、戴德梁行、茂业集团、中天置业、中海物业、京信通信、 广钢气体、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梅山糖业、永发集团、贝尔高林、维多利亚工业集团、珂迪树脂、中远物流(cosco)、宝供物流等数百家企业。
 
课程特点:

本课程与其它的劳动合同法培训相比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

1、本课程不像其它《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一样讲述枯燥的法律理论浪费学员宝贵的时间,我们讲述的都是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
2、我们不会逐条的解读法律条文,我们深知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因此,我们90%以上的内容是在讲述重要法条背后的操作细节,这些,才是企业参加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的真正意义所在;

3、我们有着长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我们更深刻了解企业需要的是什么,我们针对企业的用工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提供可操作性极强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技巧,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不再被动;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解读与用人单位应对技巧

1、08年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08年后是否还有效?违约金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如何留住核心员工?
2、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条件?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4、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未续签合同仍留在单位工作,是否属于续订合同?
6、连续工作年限中间中断了多长时间才不再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或者在合同到期延长合同期限的,算不算续订合同?
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解除或者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什么漏洞?
1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能否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11、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注意一些什么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是什么关系?可否在这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15、用人单位因产业政策调整、贸易摩擦、食品安全等客观经济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否裁员?
16、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该一个月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是按照当月工资计算,还是上月工资、或者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17、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18、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是否还需支付补偿金?
1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的,是否可以解除、终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是否和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
20、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2、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3、用人单位裁员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6、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什么岗位?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风险?
27、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自设劳务派遣单位”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28、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9、《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0、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的风险以及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

第二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及劳动争议处理技巧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心条款解读
 1、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类型?
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是不是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是不是劳动争议?
深圳和广东有哪些特别规定?
 2、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流程如何?
 3、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规则: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哪些情况下需“举证责任倒置”?
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有何风险?
用人单位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
几种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4、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及用人单位的应对技巧;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接到支付令后如何巧妙应对?
调解协议的运用技巧;
5、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劳动争议管辖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如何确定?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如何确定管辖?
 6、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如何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被诉人如何确定?
双重劳动关系争议当事人的确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的确定;
挂靠经营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的确定;
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第三人?第三人有何权利?哪些人是第三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原被告如何确定?
7、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时效如何确定?
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时效的例外规定情形;
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时效中断?
什么情况下仲裁时效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8、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审理:
用人单位参加仲裁开庭应当注意什么?
哪些案件可以部分先行裁决?哪些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先行裁决案件用人单位能否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裁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9、一裁终局: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否起诉?
对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0、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针对哪些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申请程序如何?有何技巧?
 …………

(二)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处理及操作技巧
 1、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双倍工资风险,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2、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出具声明书或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如何操作才可以免除法律风险?
 3、入职登记表中应当设计一些什么条款才可最大限度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4、用人单位常常在加班工资的计算上出现失误导致败诉,加班工资到底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如何设计薪资构成方可降低加班工资的支付成本
 5、用人单位送达警告书、记过书、解雇书给劳动者时,劳动者拒绝签名或者拒收,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6、女职工“三期”劳动争议处理:1)用人单位能否解雇“三期”女职工?2)女职工未婚先孕、未婚生育争议处理;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但尚在哺乳期内,是否需顺延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7、未参加医疗保险企业非因工患病员工劳动争议处理:1)医疗期多长?如何计算?2)医疗期工资如何支付?3)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医疗费该支付多少?
8、劳动者工作年限前后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9、用人单位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约定高薪无加班费,但劳动者离职后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1、离退休人员劳动争议处理; 
…………
第三部分:现场互动交流

根据大多数企业的要求,我们力求保证每个学员都有参与交流讨论的机会,因此,我们将严格控制入场人数。

    ==报名咨询==

    联系电话:010-62278113  13718601312  13261332770

    联 系 人:陈小姐   林先生   李先生   陈先生

    传真号码:010-58850935

    电子邮件:71peixun@163.com

    备注说明:本课程全年循环滚动开课,如遇开课时间或地点不合适,您可以随时拨打服务热线010-62278113咨询最新培训时间、地点等最新培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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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填写好在线报名表并成功提交后,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确认住宿酒店等相关事宜,并发出培训确认函,根据学员报名和付款先后顺序安排现场听课席位。
 3、客户服务电话:010-62278113  13718601312;传真:010-58850935;邮件:71peix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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