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仲礼)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列举的情形对比条例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加了“交际应酬”,而少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等三种情形。
上述列举企业处置资产的情形并没有取《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13条规定“各种来源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这种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的,并没有取得相关对价的,而未列举的情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确实取得对价的,如取得非货币资产和资金。
对于外资企业,该项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规定基本一致。对于内资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有相关的规定,但不包括交际应酬。
销售价格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仅适用于文件列举的情形(即无对价的资产转移),而不适用有对价的资产转移,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价格,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对于外购产品的视同销售价格,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其销售价格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执行时间及其衔接规定:规定执行日期: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尚未税务处理事项衔接: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对于处于专项检查中的内资房地产企业无疑是个利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的将开发产品专为出租、自用未按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确认销售的,将按新规定处理。对于已经补税的,可以按征管法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执行828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文件是在条例25条下的规定,其是对视同销售规定的补充规定。文件仅是对企业一般情况下资产处理的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清算、重组改制等特殊情形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文件仅是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流转税还应该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