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二OO七年三月
前言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占商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营业额占80%以上,担负着广大民众生活供应、安排就业再就业、繁荣活跃市场的重任。为促进我国中小商业企业的健康成长,树立群体信用形象,打造好信用管理基础,更好地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独有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方针和“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的企业信用评价要依据的记录重点以及中小商业企业的特点而制定的。同时吸收国际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经验,尽量使标准更适合我国中小商业企业的实际,突出其有用性。
本标准对信用采用了广义的定义,但侧重强调的是企业在交换过程中的商务活动信用;强调了中小商业企业经理人的信用;强调了与商务活动相关的企业资质、纳税、信贷、履约、商品质量、服务和对员工的信用等方面的重点。
本标准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两部分组成,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姜明、孔庆泰、王民、何红、任兴磊、秦绪松。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1.总则
本标准对中小商业企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了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和划分;规定了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营的中小商业企业,包括供应(制造)商、零售商和服务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信用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中小商业企业在经营(生产)管理过程中,依据法规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识、能力、条件和行为结果所取得的信任。
3.2商务信用
中小商业企业在经营(生产)活动中与交换相关的信用行为。
3.3守信
中小商业企业依照法规信守承诺、履行约定的行为。
3.4失信
即信用的失缺。指中小商业企业不遵守法规、不信守承诺、不履 行约定的行为。
3.5经理人信用
指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的信用行为。
3.6供应(制造)商
指既从事商品制造又直接面向市场销售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专门从事商品批发、代理,年营业额1.5亿元以下,或职工人数500人以下的流通企业;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或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的建筑企业。
3.7零售商
指直接面向消费者专门从事商品的零售,年销售额1.5亿元以下,或职工人数500人以下的流通企业。
3.8服务商
指利用一定场所、设备、工具和经营方式,通过服务性劳动为消费者提供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和技术等服务商品,年营业额1.5亿元以下,或职工人数800人以下的住宿和餐饮等服务性企业;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或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的交通运输业;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的邮政业企业。
3.9相关方
指与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或对其信用状况有直接影响的组织、企业或自然人。
3.10信用等级
评价机构依据标准对中小商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标识符号。
4.中小商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
4.1根据中小商业企业实际,将评价结果分为A、AA、AAA和B、C五个等级。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对每个对应的信用级别用“+”、“-”号微调,表示略高于或略低于本等级。
4.2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百分制确定等级级别。其中AAA级95分以上;AA级90分-94分;A级80分-89分;B级70分-79分;C级70分以下。
4.3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依据附录(标准性附录)A、B、C规定的项目进行。
4.4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原则
在评价附录中按照权重,分8项内容确定了每项的总分,在每个大项中又分若干小项确定了具体计分值。凡符合评价内容项目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要求有信用缺失行为的分别不同情况扣减分数。
4.5信用失缺项目减分原则
1)一般信用失缺每项目扣减0.1-0.5分。是指受到个别消费者投诉或接到相关方一次口头或书面反映,能自查自纠对方得到满意答复的失信行为。
2)比较严重的信用失缺相应项目分数扣减50%。是指企业受到多个消费者投诉或接到相关方多次口头或书面警告,但最终仍能自查自纠并得到满意处理的失信行为。
3)严重信用失缺相应项目不记分。是指企业受到多个消费者多次投诉或相关方多次警告,在有关方面监督下检查纠正的失信行为。
4)特别严重的信用失缺,一经查出,即取消本次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企业由于受到民事、刑事处罚或政府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失信行为。
5、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名称、证书和标牌
5.1评价名称为“企业信用评价XXX级信用企业”。
5.2评价结果公布后发给由整规办和国资委统一设计、编号的证书和标牌。
5.3证书和标牌署名为“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5.4评价结果有效期3年,每年年检,三年后重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