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报送资料: 1、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及研究开发费预算表; 3、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情况归集表; 5、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情况声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花名册;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企业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观点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观点。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资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3、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4、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作者:顾兴全,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拥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北京中恒润博税务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财税顾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合伙人。在税务筹划、企业纳税风险管理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曾为数十家企业提供成功的筹划服务,合法节税数千万。(转载 自 润博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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