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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8-12-19 22: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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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整规办发〔2007〕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防范信用风险能力为目的。
第二条 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三条 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行。
第四条 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由协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企业信用管理部具体组织落实。
第五条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采取初评推荐、全国统一最终评定的两级评价办法进行。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六条 初评推荐机构。地市级以上的协会组织、信用中介组织或政府部门的信用管理机构,经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申请并确认,都可成为指定区域的初评机构。其职能是:
(一)、按要求完成初评和推荐工作任务;
(二)、接受协会委托负责评价后的年检工作;
(三)、负责当地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最终评价机构。
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最终评价机构为“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指导协调工作;
(二)、提出协会年度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方案;
(三)、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全国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的最终评定。
第八条 评价机构聘请若干名专家参加评价工作。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正派,作风扎实,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和造诣,事业心强;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 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办事客观公正,清正廉洁,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第九条 评价机构专家由同级评审机构聘任并发给聘书,初评机构专家须在全国评定机构备案。
第十条 评价专家记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价专家资格:
(一)评价工作中,不公正对待评价方并受到企业投诉的;
(二)经证实,因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导致评价结果失实的;
(三)经查实,在评审过程中收受个人好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泄露评定秘密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自愿申请。
由自愿参评企业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书(格式附后),同时提供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要求实事求是,真实有效,对信用失缺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 初评推荐程序
(一) 审查申请书所列事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二) 采取现场调查的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随机调查;
(三)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策、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对其发展情况作出判断;
(四) 从与企业主要相关方如银行、税务、工商、质检、卫生、消防、物价、司法、环保、劳动、消协等业务主管部门及上下游企业取得相关信用记录;
(五) 综合上述4项给出等级分数,确定企业信用初步等级;
(六) 在当地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征求社会意见,依据投诉,调整初评等级,提出推荐意见,报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信用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最终评价程序
(一) 由协会信用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初评机构推荐的企业对照标准逐个审查;
(二) 由初评推荐机构负责人汇报初评推荐企业情况和初评结论意见;
(三) 统一对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 由专家评委以记名方式给出最终评价一致意见;
(五) 对最终评价结果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时间为10天;
(六) 对经公示后有异议投诉的须再次召开会议复议,对无异议的按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要求和制式,发给证书和标牌,署名为“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第四章 评价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经理事会研究,对每个参评企业收取6800元的评价费用,其中初评费用为3600元/企业,最终评定费用为3200元/企业。
第十五条 费用只限定为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牌证工本费,除此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不收被评价企业的赞助费,收费不与企业规模或其它指标挂钩。
第十六条 收费由协会信用管理部统一执收,开具发票,初评机构费用部分由协会统一规定返还办法。
第十七条 评价费用由协会单设帐户,严格管理,收支帐目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
第五章  评价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由协会信用管理部统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列入协会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具体按《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评价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复查,三年后重评。年检工作由初评推荐机构组织实施,并将结果报协会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公示后如发现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有重大信用失缺隐瞒行为,立即取消原级别,收回牌证,两年内不得申请复评,并予公示。
第二十一条 评定后企业新发生的信用失缺行为,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整顿、摘牌整顿、收回牌证取消原评定级别、触犯法律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处罚并予公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再次提高信用级别,必须在前次评价满一年以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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