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实行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新旧政策的衔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报新表仔细填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2008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今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了新变化,新申报表主要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部分,即以利润表为起点,将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其中附表一至附表六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二级附表。主表的数据主要取自于财务报表和一级附表,一级附表的许多数据又取自于二级附表。因此,纳税人填写年度申报表时,主表及附表数据除直接来源于财务报表和征管数据外,其他数据的填列一般遵从反向填列规则。即先二级附表,再一级附表,最后填报主表数据。
二、报批项目及时办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另外,税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新旧政策请衔接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难免会涉及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问题。比如,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过渡、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过渡、购买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过渡等。纳税人要特别关注,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涉税事宜。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涉及的标准和限额等等,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切不可自行其事。此外,企业年度内发生的相关费用,有些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却不能税前扣除,或者税法规定了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注意调整。这类费用主要有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各种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各项行政罚款和滞纳金等。
四、相关差异应调整
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企业的纳税调整也分为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和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维修费、广告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对于这类纳税调整,企业应做好备查,避免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因为遗忘调整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作者:陈学敬、杨保红 来源:财务顾问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