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滨州市国税部门对某公司进行新政策纳税辅导时,指出该公司生产的镍镉蓄电瓶今后将停止出口退税。该公司负责人很着急,那公司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货物价格那不就偏低了吗?公司是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履行合同承受成本上涨压力呢?
其实,该公司负责人不必如此紧张,国家对部分产品取消出口退税时,已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情况,为企业生产经营设置了“缓冲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该公司生产的镍镉蓄电池包含在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中。同时,《通知》明确规定了取消出口退税的执行时间,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税务人员提醒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按《通知》规定,将已签订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并积极组织生产,争取在2009年1月1日前报关出口。同时,应着手与购买者议价,设法提高出口商品价格,或调整思路重新选择销售对象,消除或减轻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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