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应收账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该科目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则体现为预收账款。
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该科目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
二是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涉及流转税和应税所得额的事项。企业如果在这两个方面的业务及核算中出现异常,则会影响应纳税额。本文从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账异常入手,发现了企业存在重大的偷税问题。
税务稽查组检查一家生产家具的A公司,按常规的方法检查后,虽找到了收入下降和成本升高的原因,但未能发现企业偷逃税款的迹象,这与检举情况不相符。检查员小吴对审计报告颇感兴趣,他发现注册会计师对A公司被检查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有这样的保留意见:由于贵公司对B公司和C公司等单位的应收账款串户问题严重,我们无法认定有关应收账款明细账期末余额的正确性。“等单位”究竟还指哪些单位?“串户问题”到底是怎样的情况?带着这些疑问,小吴将B公司和C公司的相关记账凭证进行逐一核对,果然发现了张冠李戴的“串户问题”,即A公司将收回的其他9家公司的销货款分别集中冲减了B公司和C公司的应收账款借方余额,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款项来源为九家公司),贷“应收账款———B公司或C公司”,导致B公司和C公司的应收账款明细账年末出现了贷方余额,审计报告中的“等单位”就是暗指这9家公司。A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小吴分析,A公司对这9家公司的销售没有先作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目的是在收到货款后进行移花接木,直接冲减了与这9家公司毫无关系的B公司和C公司的应收账款,以达到少计销售收入的目的。
最终查明,A公司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全年共少计主营业务收入近1000万元。同时,A公司将相关的产品销售成本(均匀地)混杂在其他各月份,按正常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销售成本进行结转,所以并没有造成销售成本结转的大起大落,在一定程度上迷惑了检查人员对纳税情况的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见,税务稽查工作应充分利用其他部门或单位的相关检查报告,从中找出意想不到的迹象,为解决问题寻找突破口。像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审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点醒了检查人员,从而顺藤摸瓜地发现了这9家公司所实现的销售没有记账。因此,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务必重视对其他部门或单位相关检查报告的阅读、理解和利用,不仅要学会如何看懂、分析这些检查报告,而且还要掌握如何利用这些检查报告的技巧。例如,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一些审计报告往往还不能把存在问题完全如实披露,或披露时表述婉转、旁敲侧击、点到为止,这时税务检查人员不仅要能够正确理解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而且还要善于分析其弦外之音。从中发现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并作适当的衔接和翻译,达到为己所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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