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棘手的会计问题,这些问题常常与理论知识相脱离,需要企业财务人员积淀一定的财务工作经验才行。下面我们就针对企业财务人员所头痛的挂账难题说起: 观察例 从实务中入手 某企业因领导换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在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审计期内,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坏账损失194万元。其中一笔87.1万元的应收账款引起了注册会计师的注意,其核销的理由是:账龄超过3年以上,且对方单位已不知去向,无法收回。巧的是,其中一审计人员知道该债务单位的情况,其因经营规模扩大,该单位已变更了名称并搬迁到经济开发区。后经与该债务单位沟通,及时追回了欠款,使企业减少了损失。
遵条例 问题解决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企业为何如此简单操作还要追溯到制度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的坏账损失应采用备抵法,并明确指出,除有确凿证据表明有关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否则,一般情形下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财政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而先后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等规范文件中也明确规定:
1.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2.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另外,200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从规范纳税行为的角度所颁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的债务,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 长期以来,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是企业清理应收款项、确认坏账损失、进行坏账核销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企业改制、兼并、债务重组以及清产核资、破产清算等过程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长期挂账、难以核实的死账、烂账,推动企业重生。
瞄重点 快速破解疑难 从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可以看出,由于企业应收款项的挂账时间越长,清欠工作的难度会越大,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从会计谨慎性原则考虑,将挂账3年以上时间作为判定坏账损失的重要指标之一本身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或偏颇。 在目前信用程度不高、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坏账损失强调时间方面的条件,给企业逃避清欠责任,任意核销应收款带来了借口,可能造成坏账损失范围的人为夸大。 实践中,虽然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对满足3年以上时间标准的应收款项还规定了诸如: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等其他确认坏账损失需同时满足的条件,但往往由于需确认坏账损失的这些应收款项涉及年代较长,可能受到原始资料保存不完整、经办人员变动等因素的影响,给实际清理、核实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同时,受信息开放程度和核实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核实对方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恶化的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不现实。因此,企业在对这部分坏账的认定过程中,往往仅以时间标准为依据,而抛开其他依据,采用按时间标准“一刀切”的方法,只要会计原始记录等内部证据能够证明挂账已超过三年以上且无任何业务往来,就作为坏账予以核销,而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不作任何考虑,从而造成可以收回且并非坏账的应收款项也被当作坏账予以核销。不仅造成企业损失的夸大,而且也给企业管理带来了混乱。此问题在许多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及企业改制、兼并、债务重组、清产核资和破产清算等过程中经常可见,上述案例实际上仅是众多案例中比较典型的一例。
专家谈 积累实务经验 众所周知,企业的应收款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债务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依托于某种法律关系而成立,受《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同时,作为权利人利益的保障,还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又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对逾期未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首先应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其次是如果企业的内控制度健全,有较为完善的对账制度,有符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要求的对账记录,或者在债务清理过程中通过对账、函证等方式获得了债务人的确认,即使账龄超过两年甚至三年,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收回。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及分析,为了防止夸大坏账范围,降低企业损失,笔者提出如下意见或建议: (1)要加强对应收款项的规范管理,对挂账时间较长的要分析其可收回性,能够收回的务必尽早收回,即使因业务需要同意对方债务人欠账而不能及时收回的,也定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合同、资料和证据,以保证诉讼时效不超过2年。 (2)对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应收款项,必须注意与对方债务人就账务情况进行定期核对和确认,务必收集并保存好核对和确认的有关资料,以确保诉讼时效不超过两年。 对应收款项虽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收回确有很大困难几乎无法收回的,除追偿成本明显高于应收债权的小金额款项以外(企业可进行收回成本测算),均不能随便确认为坏账损失。 (3)对虽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已经超过3年的应收款项,企业仍应积极追偿,对确已多次催收仍无法收回,且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没有还债能力和意愿的,可认定为坏账损失,但务必做好核销坏账的备查登记,如果以后对方财务状况好转并能够收回,因积极主动与对方联系清收。
来源:财会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