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顾网博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孙德申律师)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开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越来越多,相应地公司纠纷也随之增加。其中股东如何确认是其中发生较多的一类纠纷。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万元要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先在银行开设了临时帐户。三人将各自的出资在存入该临时帐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资验报告,证实三人已经足额缴纳了出资。验资后,公司设立之前,甲将其出资的20万元取出。公司设立后,张某向公司出资20万元,与乙丙三人共同经营。经营一年后,公司效益很好,甲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地位,公司不同意,甲以验资报告为依据起诉公司,主张自己在公司拥有20万元股权。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要明确何为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即股东的权利(股东权), 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的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其次,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如何形成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发生股权争议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如何形成的?必须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有所了解。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是:预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要使用的公司名称,然后,开设临时公司帐户,各个股东将自己认缴的出资存入公司的临时帐户。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存入公司临时帐户的股东的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帐户。公司设立后收到股东的出资后给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证明。这样,股东的出资就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对其向公司的出资丧失了所有权,而取得了股权。反之,如果公司未能设立,股东向临时帐户存入的现金,凭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未能设立的证明,才可以取出该部分资金。 从上述公司的设立过程可知,股东只有对公司实际出资才能形成股权。实际出资是指股东的出资到达公司的基本帐户,如果是以实物出资的,实物的所有权由股东所有变为公司所有。股东的财产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凭其对公司的出资而享有股权。 第三、判断股权是否存在的标准。 结合前面的论述可知,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而形成的权利。是否为公司的股东并对公司拥有股权的唯一标准。 与之相关的是确认股权的证据。确认股权的证据有以下三个不同层次的证据:即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 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一分为二:(1)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2)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此类证据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基础证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持此证据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确认其为公司股东。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效力证据主要指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由于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请求权的相对性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推定的证明力。未载入股东名册、但具有其他源泉证据的股东可以对公司主张股权。 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 第四、仅仅凭验资报告不能证实股权的归属。 公司设立时的验资,只是审验股东是否向为设立公司而开设的临时帐户存入的资金,至于这部分资金是否在公司设立之后转入公司的基本帐户,在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中是不显示的。 本案中的甲虽然为公司的设立而出资到为公司的设立而开设的临时帐户,但甲所缴到临时帐户中的用于开设公司的资金没有进入了公司的基本帐户,没有完成对公司的出资,因而就没有取得股权。 因此,凭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不能证明股东的出资已经到了公司,即公司实际收到了股东的出资。也基于此,在认定股权的众多证据中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不能证明股权是否存在。 结论:甲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孙德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