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企业施行。该准则要求将债务人清偿金额低于原债务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2001年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实际清偿金额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06年财政部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准则)。新准则扩大了债务重组范围: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改变了会计处理,将债务重组损益由计入资本公积改为直接计入营业外收支。债务重组准则的多次修订,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对经济事项影响很大,产生一系列经济后果,并且准则制定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充满了博弈。
在新准则执行一年多来,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产生了一些经济后果:对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已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可能会引发相关部门修订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处理,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一、新准则推动了债务重组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出于国际趋同的考虑,突出资产负债观,淡化损益表观,将制定目标定位于国际通行的真实、公允地反映资产价值,不再以防止利润造假为首要制订目标,不刻意规避确认利得。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当获得了部分或是全部债务的豁免,其收益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反映到利润表中。将债务重组收益全额记入当期损益,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利润调节的空间,极大推动了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许多处于财务困境中的ST及*ST类公司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实现了账面上的“扭亏为盈”。
2007年年报显示,1570家上市公司中,316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债务重组。因债务重组产生的营业外收支净额为130.04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29%,其中,229家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获得了债务重组收益133.00亿元,82家上市公司作为债权人因让步产生债务重组损失2.96亿元。
沪深股市共有178家*ST、ST公司,其中80家公司运用了债务重组收益来调节利润,由此可见,新准则对*ST、ST公司的影响较大,这些公司基本依靠债务重组收益扭亏为盈。在沪深股市中,债务重组收益超过1亿元的,共有22家,其中,*ST公司17家,ST公司4家。面临退市的*ST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收益来调节利润的强烈欲望,可见一斑。
在这21家公司中,营业利润是正的只有2家,19家是负的,而21家公司的利润总额都是正的。也就是说,这21家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的经营利润为负的,可谓经营惨淡。债务重组给了他们起死回生的契机,通过债务重组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调节利润,使得公司改变了被动的局面。
二、引发债务重组收益计量的思考
《企业会计准则》坚持原则导向,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准则规定做出职业判断。在实际执行中,少数公司在职业判断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导致会计信息不够客观公允。如,部分公司在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用同类资产活跃市场报价、类似资产活跃市场报价和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同一交易事项,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应当相同。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同一交易事项,有的按照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的按照交易双方协议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的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从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从前面的分析来看,新准则之所以能够推动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不仅是因为债务重组收益被确认为当期损益,更重要的是因为它被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无论金额大小。换言之,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给予了债务重组双重推动力。
对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已经是上市公司监管的一个难点,在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上,如何反映债务重组的经济实质?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以下思路进行:
第一,在会计确认这一环节上,坚持新准则的处理方式,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第二,在会计计量这一环节上,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能一概而论地全额记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账户。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收益,全额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账户;金额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暂时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然后分期从“资本公积”账户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前者虽然会对债务人当期的利润产生影响,但金额不大,债务人操纵利润的程度较小;后者既可以避免债务人不同会计期间的利润因债务重组而产生大幅度波动,又减少了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力度。
三、引致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2007年度上市公司债务重组除了公司为了“扭亏为盈”的原因外,无论是投资者、监管部门,还是上市公司仍然在心理上没有突破“损益表观”这道马奇诺防线。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实现趋同,以资产负债观为核心,但是当前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仍是以损益表为核心,以市盈率和净利润增减变动为决策依据,监管层的监管理念仍以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为监管指标。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偏离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倡导的资产负债观理念,而且,相当长时期内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强烈的利润操纵动机。所以,*ST、ST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收益来进行数字扭亏,证券监管部门必须对新准则下预留的利润操纵空间高度重视。
部分上市公司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仍停留于形式,这一点反映在公允价值的运用仍缺乏科学、合理的操作指南。例如,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时,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部分公司债务重组收益的金额大小如何判断以及分期期限如何确定,要根据债务重组业务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应适时对新准则指南做出修正或对新准则做出解释,以指导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如,在债务重组收益金额大小的判断上,可以参照债务重组收益本身的金额,也可以参照债务重组收益与其它部分财务指标(如当期的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比较形成的比率,来划定是否分期计量的界限。在分期计量时,可以根据债务重组业务的实质和对债务人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期限的长短和每期需要计量的债务重组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在2007年7月公布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指出:“少数上市公司披露了债务重组过程中公允价值的取得方式。个别公司债务重组利得较大,值得关注”。
所以,无论是会计准则及其指南的制定者,还是上市公司的监管者,都应对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济实质及其经济后果进行分析,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监管政策进行适时的调整,减少利用债务重组操作利润的空间。
作者:史玉光 单位: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 来源:财务顾问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