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列举项目进行了补充,由原来的15条增加到现在的21条,将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等6项目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并提升财务质量。
明确了概念
按照证监会的新规: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往往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迷惑甚至误导中小投资者。以ST浪莎2007年年报为例:其每股收益5.21元,高居沪深上市公司榜首,但利润主要来源于债务重组实现的非经常性损 益。该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仅为0.20元,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基本每股收益高达5.01元。据2007年年报统计,180家ST公司中有109家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例在100%以上。
由于亏损或濒临亏损的上市公司大多主营业务收入下滑,通过操纵经常性收益在短期内避免亏损或扭亏非常困难。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数额巨大,足以在短期内报告巨额非经常性收益以冲销经常项目亏损使公司扭亏为盈;或在亏损年度报告巨额非经常性损失“透支亏损”以减轻今后扭亏的压力。
此次新规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此前存在的很多模糊地带、扫清了监管盲区,让投资者明明白白地看懂财务数据。始于2006的股市、房市大涨引发了两大事件:第一是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增多,第二是很多公司投资房地产。在2006年-2007年股市上涨的时候,交叉持股为上市公司贡献了很多利润,但随着今年股市的下跌,交叉持股也让上市公司损失惨重,必然成为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的“重灾区”和监管的重点。针对这一问题,新规第二项第十四条增加了证券投资等收益应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具体包括“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随着房价的下跌,投资房地产的公司也经历了类似的业绩大起大落。
新规第十七条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除此之外,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等也应纳入非经常性损益。
提高了监管门槛
修订后的公告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更加严格。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增加的这两项不仅要求上市公司更加自觉地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方便投资者阅读并正确判断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而且也意味着像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损益、万科等商业地产公司房产投资损益等可通过附注说明的方式不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此次非经常性损益外延的扩大也提高了“监管门槛”。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法。
非经常性损益除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等方面有很大的约束力外,还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净资产收益率的规定是:“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该规定实施后,既堵住了一些想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净资产收益率欺骗上市的公司,也会使新股定价机制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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