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看,增值税是价外税,不体现在利润表中,不影响公司的损益,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却又实实在在是公司的一种税收负担,它从现金流的角度影响着财务决策。
例如,H公司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一项业务的应付款支付比例发生了分歧。H公司从G公司购入商品一批,单价40元,转售与E公司,销价50元。商品由G公司直接发给E公司,发生的经营费(主要是负责该项业务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占销售收入的5%比例,除地方税费外,不产生其他管理费用,董事长明确表示,该项业务不垫付资金,只有在收到E公司货款后才支付给G公司的购货款。现要求公司财务部经理测算一下,应支付给G公司的比例。
很快,财务部经理拿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从业务的损益角度考虑,(见附表一)H公司涉及的相关税款计算过程如下:业务的进项税额:40×0.17=6.8(元),业务的销项税额:50×0.17=8.5(元),应缴纳增值税:8.5-6.8=1.7(元),应缴纳城建税:1.7×5%=0.085(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7×3%=0.051(元),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2%=0.034(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085+0.051+0.034=0.17(元),营业费用:50×5%=2.5(元),水利建设基金:50×1%=0.05(元),应缴纳印花税:50×0.03%=0.015(元),管理费用:0.05+0.015=0.065(元)。
根据附表一的计算,H公司利润总额为7.265元,销售利润率为14.53%(7.265÷50×100%),意味着企业每销售100元,赚取的利润为14.53元,收回的货款扣除赚取的利润,要支付给G公司85.47元,即支付比例为收回货款的85.47%。
方案二从企业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假设业务的发生以现款为基础,则(见附表二)H公司涉及的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50×1.17=58.5(元),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0×1.17=46.8(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比例为15.3%(8.965÷58.5×100%),即每收回销货款100元,真正属于H公司赚取的现金是15.3元,差额84.7元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数额,公司支付给供应商E公司的比例是收到销货款的84.7%。
方案一存在的缺陷是: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包含增值税的,但在计算公司赚取数额时没考虑增值税的影响。方案二从现金流出发,考虑了增值税的影响,更真实、清晰地反映了业务的经济状况,更符合经营方案决策的要求,故该财务决策应选方案二。
接上述两个案例,假如H公司处于我国增值税扩抵试点省份,2008年1月购入机械设备1台,价税合计351万元,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为5万元,企业要求的资金报酬率为12%。
方案一,对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货物的销项税额,假如H公司当年有足够的销项税额,2008年可减少现金流出51万元。
方案二,对设备的进项税额不抵扣单位货物销项税额,而是计入资产价值。设备每年折旧为34.6万元[(351-5)÷10],可抵减所得税支出8.65万元(34.6×25%),10年可抵减的所得税支出的现值为48.87万元(8.65×5.6502)。利率为12%,期数10年的年金现值系数为5.6502。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方案一可减少现金流出大于方案二,选择方案一更满足公司的财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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