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到了一位客户的咨询电话。
这位客户告诉税务师,2008年他的企业对部分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正常的报废清理,其中有的是由于设备达到了使用年限,有的是由于设备超过了使用年限。在清理过程中,企业发生了10万元的资产清理损失,由于相关资料传递不及时,在2008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没有统计这块损失,多缴了税款。现在2008年年度所得税申报期虽然已经过了,但由于这些是真实发生的损失,企业能不能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予以补扣?在得知这位客户的情况后,税务师为他解释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照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同时,税务师还提醒这位客户,国税发〔2009〕88号文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所以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必须在2008年扣除,不能在2009年补扣。
不过,这位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并没有损失,还有补救的措施。这是因为,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所以,针对上述情况,这位企业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反映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原因,在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在损失实际发生的2008年追补确认,并调整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计算多缴税额。
关于退税或抵顶税款,税务师告诉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该企业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没有超过3年,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此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而纳税人也应当同时关注退税和抵税的相关程序规定,了解多缴税款的利息计算方法,查阅是否有欠缴税款,如果有欠税的,应当先抵缴欠税,如果抵扣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将在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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