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的长远目标及要求看,应该清理并终止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活动
随着各级政府对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重视,各级财政加大了对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力度,使得事业性国有资产存量出现了比较快的增长。
但是,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部门属性、管理水平、经营意识的差异,再加上历史原因及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各事业单位在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方面产生了比较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尤其是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长期缺失,使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与职能履行不一致,存在多占用资产的情况。
对于这些多占用的资产,事业单位往往用其从事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就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存在的问题看,事业单位经营活动往往带有一定随意性及领导个人主观意志性,资产安全及资产收益管理存在漏洞,甚至产生了以权谋私的“寻租行为”。因此,规范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活动成为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高的内在要求。
为了解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与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财政部起草并出台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央政府本级的事业单位,就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活动,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提高事业性国资使用的效率
事业单位占用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均及其部分事业单位资产闲置,是历史原因及事业单位改革滞后而导致的。在一部分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不足,而另一部分事业单位资产严重超配的现实下,由于缺乏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从而导致了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效率的低下。与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低下相对应的,是部分事业单位的资产闲置甚至严重闲置。就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各项改革看,事业单位处于政府机构改革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夹心层”,事业单位改革远远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国有企业改制,成为改革的“缓冲带”。在事业单位改革徘徊不前甚至滞后的条件下,单纯性依赖各个事业单位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来提高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似乎不太现实。
此次出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一个具体文件。两个文件名称只差“使用”两个字,此次出台的文件强调“使用”的管理。财政部作为中央政府本级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部门,就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出台文件,不仅仅是在履行其职能,更重要的是要把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及使用效率的提高纳入到“大财政管理轨道”。
所谓“大财政管理轨道”,是指财政工作要关注并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从而实现财政拨款与财务管理、财政拨款与资产管理的无缝对接及统一。在全部财政预算拨款总额中,对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事业性支出不仅占比高,而且年增长幅度大。如果能够不断强化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减少事业单位资产闲置率,实现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不仅会减少财政预算支出的压力,而且会大大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当然,从“大财政管理轨道”的中长期目标看,还要解决事业性国有资产存量盘活与增量增加相统一的问题。
加强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出资出借的管理
事业单位投资办实体办公司、将闲置资产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在上世纪90年代是普遍现象。进入21世纪后,这一现象有所减弱,但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资产出借活动并没有完全停止。就事业单位投资办实体办公司而言,其所办的实体或公司往往有三个特点:一是实体或公司规模小,无市场竞争力,往往形成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拖累;二是实体或公司成为安置人的载体;三是实体或公司与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存在关联交易。就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而言,往往缺乏程序,存在内部人操纵的问题,虽然名义上给事业单位带来部分收益,实则不然。除此之外,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中的纠纷或诉讼及突发事件,不仅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影响事业单位声誉。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事业单位的行政依附性及某些事业单位知识权威性,使得某些事业单位大量进行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如挂靠某个事业单位从事盈利性活动,再如与某个事业单位联合搞推销,最常见的是文教卫生系统的非学历培训,基本上是廉价使用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从事业单位依赖财政拨款保证其运转的基本规则看,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间接或无形加大了财政负担。因此,从改革的长远目标及要求看,应该清理并终止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活动。
但是,在目前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下,根本不可能清理并终止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活动。因此,此次出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既没有要求清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也没有要求终止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而是要加强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的管理。在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徘徊不前甚至滞后的条件下,着眼于强化管理,比清理或终止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更有利于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完善事业性国资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的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监督检查,与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相比,不仅重视程度不够,而且实际操作无规可依。在某种程度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一直强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甚至以财务管理替代资产管理,与此相适应,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往往侧重于财务管理,从而忽略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当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与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并不矛盾,关键是如何把二者统一起来。应该说,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不仅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提出了要求,而且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与指导。此次出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做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而言,重点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其收入,强调并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就中央政府本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而言,不仅强调财政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而且明确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也要履行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职能。应该说,如果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专员办都能各司其责,认真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足以把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
作者:文宗瑜 来源:财务顾问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