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属于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的。经过相关纳税调整后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后方可得出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中的相关数据。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50万元,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只允许在税前扣除30万元,企业在发生那5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时是有相关原始单据作为依据的,而且也是企业实际的经济业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它属于会计差错前是不能再进行账务调整的,所以是不能依据税法的规定再做一笔记账凭证将其调减下来的。因为会计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将此50万元已经作为管理费用扣除了。而税法要求只从收入中扣除30万元,这样在根据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再将不允许扣除的部分20万元加回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后再将其与所得税税率相乘就是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并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当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但对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却应当按照会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换句话说,基本原则是遵从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但数字却是要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来。
在进行税法与会计差异额的账务处理中,大多数都遵从这一原则,再比如,加计费用扣除的帐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某企业当年发生的费用化研发支出是80万元,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加计扣除50%,对于其加计扣除的部分,因为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支出,所以不需要再编制一张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因为会计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将80万元的研发支出已经转入管理费用扣除了,而税法规定还可以从收入中扣除40万元,这样在根据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再扣除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后再将其与所得税税率相乘就是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
在税法与会计差异额账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是流转税中的视同销售的行为。
比如,某企业自产的产品用于自用建房屋,同类产品的销售额为5000元,成本为4000元,对于这种情况税法上规定属于视同销售,会计的账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4,850
贷:库存商品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对其库存商品部分是按照其成本价计入在建工程的,可为什么销项税却是按照视同销售价计算的?
在这笔业务里,税法规定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所以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所编制的记账凭证都应当附有相关支持性的原始凭证,企业此时能提供的原始凭证就是此种产品的生产成本,它是有凭有据的、真实的、客观的,所以我们应将此数据作为转至在建工程成本的依据。这样,会计按照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数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就可以了。
由此看来,税法规定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的主要表现就是相关数据的产生。会计账务处理如何做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其中关系到相关税费的计算则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会计的规定进行(比如:各项准备的计提),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税额就是会计编制应纳税凭证的数据依据。
作者:李新 高太君 来源:财务顾问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