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8-12-3 1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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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底应付福利费的余额该怎样处理,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答: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计提数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要纳税调增。如果上年2007年还有应付福利费余额,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而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则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再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如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按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关科目。
来源:财务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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