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类一级资质培训机构——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于1991年经建设部批准成立,成为房地产行业人员的培训基地,承担全国性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资格培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学员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应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决定2008年继续举办《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班,详细内容如下:
一、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人;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三、培训内容:
1. 共四门课程:《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及《物业经营管理》。共计72个课时。
2. 考前串讲为赠送项目,与培训分开进行,串讲将于考试前一个月内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08年03月22日 北京班(具体上课地点另行通知)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800 元 / 科(含习题集、参考资料并赠送当年本科目的考前串讲),共计:3200元,学员可以根据本人需求任选科目参加培训。
另外,根据《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证的相关人员三年内证书进行复检,经研究决定,凡于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在安贞桥部报名参加注册物业管理师培训的学员对其持有的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作为物业管理继续教育内容,在证书中作继续教育记录(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