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地点:9月06日(周六) 广州 学习费用:¥1000/人(包括学费、午餐费、资料费、税金及其他相关材料费)
参会对象:总经理、各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经理;法律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士。
课程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两法的相继出台,企业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不少的争议,企业的负担无形中加重了。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指导意见。这样企业在操作起来必将有法可依,所以,本课程是一个帮助企业省钱的课程,是一个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的课程。 研讨会内容: 一、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正确理解:
二、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况处理
三、 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的情况处理。
四、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五、 用人单位招用己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六、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是否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是否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八、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九、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十一、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否支持。
十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十三、 关于加班工资的争议处理
专家介绍:程良奎律师 劳动争议专家;原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主讲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及在新法实施前企业的应对措施。擅长企业改制、劳动争议及经济合同等案件及非诉讼处理,迄今为止处理过两千多起劳动争议案件。 目前担任了十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深圳华为、深圳华强集团、长城国际、珀金埃尔默(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丝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迈瑞股份有限公司等。程律师还为以下企业提供过内训: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深圳建行、华侨城集团、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