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才竞争突出,劳动关系剧烈变化。随着劳动法的配套、健全,各种劳动保障措施相继出台。如何加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2007年,既是十届全国人大任期的最后一年,也被称为劳动保障立法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都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其中,《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制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草案已于2006年12月通过二审,2007年4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三审。另一部基本法律即《就业促进法(草案)》也已于今年2月刚刚结束的第26次常委会进行了一审,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此外,《社会保险法》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完成了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计划,2007年12月该法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已经于2005年12月3日向全社会公布,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人事经理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工伤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将产生直接影响,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审查的时候,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企业劳动关系产生哪些影响?……基于此,举办“最新企业五大社会保险政策运用与依法规避劳动监察、社保稽核高级研修班”,以期帮助企业管理者准确理解国家最新社保用工政策的背景、内涵及意义,准确把握社会保险的选择原则和用工制度的设计方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控制用工风险。
一、研修内容
第一部分:企业养老政策理解与运用
1.解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核心内容及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重点; 2.前瞻分析国家将在全国各地实施社会保险最新政策的具体细则内容; 3.结合员工养老保险核发标准的调整,企业应如何重新审视内部的福利方案,及做出适当的调整; 4.养老保险政策差异分析及核心问题剖析; 5.人力资源部应如何清晰向员工解释养老保险将对个人养老方案产生的作用及替代性; 6.工资与福利:包括工资总额的范围、加班工资的计算、最低工资、工资的支付形式和要求、病假工资;个人所得税及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税、公有制职工购房免契税的问题。
第二部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标准
(一)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3.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4.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5.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
6.哪些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三)工伤责任承担与工伤争议处理
1. 用人单位如何向第三人追偿?
2. 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
3. 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
第三部分: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政策运用
1.医疗保险改革趋势与当前政策讲解;
2.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与标准;
3.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4.退休人员如何缴纳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5.生育保险的政策理解与运用。
第四部分:劳动者权益维护与劳动争议处理最新政策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 2.拖欠工资争议(几种情形)的新法新规定; 3.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新法新规定; 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几种纠纷; 5.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第五部分:企业如何合理规避劳动监察、审核
1.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将受到哪些处罚? 2.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将受到哪些处罚? 3.企业违反工会法将受到哪些处罚? 4.企业的哪些事项会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5.企业如何应对处罚及补救措施? 6.如何进行员工投诉、举报处理?
7.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问题?
8.单位不服监察处理结果怎么办?
二、主讲专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主管领导
左祥琦 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嘉宾之一
贾富春 资深劳动仲裁员、律师,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事业部主任
鲁志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范战江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三、培训对象
各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薪酬专员、绩效主管、培训经理、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总经办、信访办、劳资、工会、行政、劳动争议调解员及兼职仲裁员等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四、时间安排及报到地点
10月23日至10月29日 地点:深圳市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每月开班前一星期用传真的形式通知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注意事项等。
五、费用及报名方法
1、费用:参会人员需交学费1600元,学习期间食宿考察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证书:请参会学员带两张一寸彩色相片,学习结束后办理培训结业证书,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继续教育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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