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将作重大修改: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工伤的举证责任不再由企业承担;企业负担的工伤待遇有增有减;工伤争议的解决程序不再是“一裁二审”,企业的“持久战”策略将大打折扣;拒缴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作为企业,如何及时地调整工伤管理的制度和策略,因势而变,未雨绸缪呢?为此,决定2009年11月-12月继续举办“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应对研讨班”。届时将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领导及专家授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1.职工与企业关于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2.若要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须具备什么必备证据?
3.在什么情况下,即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机动车事故伤害,也不予认定为工伤?
4.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5.返聘职工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6.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将不予认定为工伤,发生此类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7.本市企业的职工在外地发生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8.外地企业的职工在京发生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9.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职工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应当由企业承担,还是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职工能否即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
10.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11.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
二、研讨对象
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工会主席、工会干部、法务人员、总经办、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
三、授课导师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领导
鲁志峰 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客座教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每次研讨班从专家团队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四、研讨时间、地点
2009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 昆明市 (11月27日全天报到)
2009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 深圳市 (12月11日全天报到)
2009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 昆明市 (12月18日全天报到)
2009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 北京市(12月25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研讨的同志务必于开班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传真或电邮至我中心。研讨班详细地址、报到细则待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五、研讨费用
研修费每人1600元(含学习费、场地租用费等),研修费报到时交付现金。学员食宿由研讨班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