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当代金融家》 作者:崔宏 市场上是否还在流传着“现在银行信贷人员打死都不做无抵押贷款了”的传言?其实,从贷款实务来看,越是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利率越低,事实上也正是安全性更高的贷款;而越是有担保的贷款,风险系数越高,定价也越高,安全性自然就差。
随着中国商业银行不断走向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在不断引起大家关注的同时,也为广大市场人士以及学术研究提供了必要的资料数据。一段时期以来,笔者注意到有些媒体与专业人士对商业银行的有些观点存在一定偏差,或者说可进一步商榷。
如一些媒体或分析人士认为,信用贷款余额占比相对抵押贷款余额占比上升,意味着贷款质量下降或风险上升。而一些专业研究人员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对贷款定价的影响出发,认为抵押贷款由于风险的缓释,定价应比信用贷款的定价低。
这两类观点或看待事物的视角为一脉相传。笔者认为,这不仅是由于不了解银行贷款实际操作和中国金融环境而产生的认识,更是对理论的错误解读,因此有必要加以解释和说明。
理论阐释
众所周知,贷款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信用和担保。担保又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不过广义而言,信用也是一种担保,只是以借款人自身信用担保而已。理论上讲,由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不同程度地降低了贷款的违约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等,进而对贷款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时,应扣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进而确定一个较之无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情形相对优惠的价格。一般认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对贷款风险的缓释程度遵循如下递减关系: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相应银行贷款的风险溢价应遵循如下递减关系: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理论的正确性严格依赖于同一笔贷款的判别基础,若是用于比较不同贷款、特别是不同借款人的不同贷款,则容易发生置换概念的错误。
同是上述理论前提,若推导出同一笔贷款若采用不同的风险缓释工具,则由于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风险缓释程度不断增大,相应其风险也逐级递减,因而其定价也应渐次降低。理论上看,这应该没有什么错误。但若是凭此即单纯推导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定价逐级降低,相应其风险也是逐级递减就不正确,特别是用于比较不同企业的不同的贷款时更会出现错误。
由于不同企业的资质不同,或者说信用不同,在同样的基准利率下,其总体风险不同,贷款利率也不相等。同样的风险缓释工具,其缓释程度不同,即使缓释程度一样,由于总体信用或风险不同,导致其风险溢价也不可能相同。
贷款实务
尽管理论上银行对企业普遍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方式发放贷款,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抑制融资企业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降低企业贷款违约损失的关键措施。调查和研究也表明,对同样信用等级的客户,担保贷款的违约率或违约损失整体而言低于信用贷款。但在中国,银行普遍采用担保方式发放贷款,则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
在计划经济时期,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适应,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被视为“第二财政”,相应都是信用贷款,这是信贷资金“供给制”的重要形式。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为了增强企业还款的意愿,银行开始探索新中国金融史上从未发放过的“抵押贷款”。发展至今,在中国的商业银行中,抵押贷款成了常规性业务,以至于市场上都流传着“现在银行信贷人员打死都不做无抵押贷款了”的传言。
事实上,从贷款担保方式分类及占比情况来看,目前典型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抵质押贷款占比均为50%左右,加上保证贷款,占比高达70%左右,而信用贷款占比仅在30%左右。在一些县级银行,其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占比基本达到90%以上。
导致担保贷款占比居高不下的原因,在实际信贷活动中,除了对企业还款的约束、信贷人员囿于责任追究的考量外,主要还由于各商业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考核,各银行均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作为重要手段而运用于信贷实践中。
但随着对担保手段越来越倚重,不少人、甚至包括部分所谓的专家和学者,将抵押贷款看成是银行的常规业务,反而淡化了担保手段的内在作用机理,并形成了“信用贷款占比较高,风险系数相对也比较大”等简单化认识。在具体评价一家银行的资产结构,或者对比不同企业贷款的安全性时,如此结论是不严谨、甚或是错误的。
回到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对贷款定价的影响方面来看,实务中多数商业银行的做法是:先根据企业自身资质(信用水平),确定是否可作为授信对象,再考虑双方的谈判地位,确定贷款利率和担保措施。对于优质强势客户,利率不仅低,而且客户可能还不会答应任何担保措施;对于优质均势客户,可能会考虑是否有担保措施而在利率水平上微小浮动;而对于弱势客户而言,利率不仅高,而且担保措施是授信的前提条件,有了担保措施,也不会降低利率。多数情况下抵押贷款的定价是不考虑或很少考虑抵押缓释作用之前的价格。
从如此实务出发,可以看出,越是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利率越低,事实上也正是越安全的贷款;而越是有担保的贷款,风险系数越高,定价也越高,安全性自然就差。
在信贷实务中,我们很少会看到同一家银行对同一个企业,抵押贷款的利率会低于信用贷款的利率;在同一时期,也很少能看到不同企业之间,获得信用贷款的利率会比获得抵押贷款的利率高。也就是说,在银行相同的授信政策下,抵押等担保手段更多发挥的是置信威胁的作用,而不是降低风险溢价的功能。
补充说明
尽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未能在其贷款的风险定价中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反映。但我们并不就此否认抵押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积极作用,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其对银行贷款违约损失率的保护作用客观上仍然存在。
笔者曾在不良贷款回收率的调查和研究中,利用252个处置案例得到一些结论:从不同贷款方式来分析,在全部样本企业中,信用贷款回收率最低,平均为12%;而抵押贷款回收率最高,平均达21%。两种贷款方式之间在回收率上存在着显著差别。但担保措施对贷款损失事后的缓释作用毕竟不同于担保措施对贷款当初定价的影响,考虑到违约概率的影响,信用贷款在定价时预期损失仍会较小。希望本文有助于澄清市场或研究中,对银行不同担保方式贷款的占比、定价与安全性等方面评价的不正确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