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规范集团现有的视觉形象识别元素,为维护和确保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充分展示集团的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塑造集团的整体品牌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集团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集团各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
1.3 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2.1 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本要素、应用要素二部分。
2.2 基本要素规范是由标识、中英文标准字及标准色等三部分组成,它们是整个标识信息和形象识别的核心,由此确立了企业对外的视觉形象。
2.3 应用部分包括企业办公应用、外部形象应用、企业形象宣传应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应用四部分,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分为办公用品、公关用品、旗帜、导示、服饰、交通等六个系列,基本涵盖了日常办公、会务公关、形象宣传等领域。
2.3.1 办公用品系列 包括:徽章、名片、信笺、信封、稿纸、文件袋、档案袋、文件夹等。
2.3.2 公关用品系列 包括:请柬、贺卡、光盘、会议证件、礼品袋、包装纸、雨伞等。
2.3.3 旗帜系列 包括:司旗、车旗、桌旗等。
2.3.4 导示系列 包括:室内(外)导向牌、楼层导向牌、路牌、单位门牌、手把门挂牌等。
2.3.5 服饰系列 服饰部分仅对服饰需使用集团形象识别元素时,对识别元素的内容、位置及缝制的工艺进行规范,手册中的实物仅作示意,不对服饰的款式作明确要求。
2.3.6 交通系列 交通部分仅对识别元素的内容、位置及工艺进行规范,手册中的实物仅作示意。
3.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3.1 XXX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XXX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宣传、推广、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集团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3.2 集团行政部为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编制《XXX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手册》(以下简称《VI手册》)。
3.3 集团行政部对集团各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XXX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
3.4 集团各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内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4.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4.1 《XXX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4.2 集团指导、监督各有关单位按照《VI手册》规定,规范制作使用涉及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集团范围内和对外使用的有关用品。
4.3 《VI手册》中规范了应用部分各项目的规格、尺寸等基本要素,并据此分为三种类型,作为制作使用的依据。
4.3.1 第一类:明确规定了规格、尺寸的项目,制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更改。
4.3.2 第二类:以提供参考规格及尺寸比例为主的项目,应按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制作。
4.3.3 第三类:需结合具体环境细化设计的项目,以提供示意图为主,制作时须确保实际效果与集团整体视觉形象风格保持一致。
4.4 集团各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在制作《VI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集团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各类物品时,需报集团行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使用不当者,集团行政部有权予以纠正。
4.5 集团各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以集团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集团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十六条 集团各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在具体应用中,应同时遵照《商标管理规定》执行。
4.6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集团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XXX集团拥有其所有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抄袭、擅用集团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7 集团对用于商业目的XXX集团品牌用品实施专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商业目的利用集团形象识别系统的基础及应用元素。如需作商业目的使用者,必须报请集团行政部审批,依照集团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仅限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集团视觉形象识别元素。
5. 附 则
5.1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某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
·某集团公司宴请接待管理规定 |
·某集团公司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
·某集团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
·某集团公司局域网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