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招拍挂获得了一个旧城改造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来,A公司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2000万元。那么,在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不同形式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如何进行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府将该笔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作为A公司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的补助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号—政府补助》第四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A公司取得的财政返还,属于对开发产品的补偿,因此应当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且应当冲减开发成本的账面价值2000万。会计处理为(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借:开发产品-市政配套设施-2000万
所得税处理:
A公司取得的该项财政性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应计入收入,因此不适用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通过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成本时实现。
政府将该笔返还款项用于对A公司实施拆迁补偿的补助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号—政府补助》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A公司取得的财政返还用于补偿发生的成本支出,因此应当冲减土地开发成本。会计处理为(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2000万
所得税处理:
A公司取得的该项财政性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应计入收入,因此也不适用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同样通过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成本时实现。
A公司红线内配建养老院,建成后移交政府,财政返还款作为对养老院建设的补贴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A公司建设养老院,取得政府支付的2000万,发生成本1800万,应当认定为该项经济资源的取得与企业提供服务密切相关,不属于无偿从政府取得收入。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处理为(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万
贷:开发产品1800万
所得税处理:
A公司取得利润200万,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
作者周吉良,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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