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举办“高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规范的职业培训和国家认证,有效提高企事业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高级项目管理师”的培训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为广大企业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型人才,定于2015年下半年继续开展 “高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开展高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培养和造就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技能管理人才队伍,从而对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二、培训鉴定内容
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项目管理师专业委员会的核心专家根据《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设定的五大职业功能系统讲授项目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同时兼顾“应用”与“应试”两个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启动 |
1.需求分析 2.可行性研究 |
(二)项目计划 |
1.范围计划 2.进度计划
3.费用计划 4.质量计划
5.人力资源管理计划 6.沟通计划
7.综合计划 8.采购计划
9.风险管理计划 |
(三)项目执行 |
1.计划执行 2.质量管理
3.团队建设 4.沟通
5.采购 |
(四)项目控制 |
1. 范围控制 2.变更控制
3. 进度控制 4.费用控制
5. 质量控制 6.沟通控制
7. 风险控制 |
(五)项目收尾 |
1. 合同收尾 2.管理收尾 |
三、培训鉴定对象
单位董事长、总经理、项目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产品研发经理、工程监理等一线管理人员。
四、培训方式
自学与面授培训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及网络视频课程自主安排学习;面授培训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培训总时间不少于《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
五、面授培训时间计划
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21日
六、培训地点
北京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七、培训及鉴定等级
此次只针对高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开展培训及鉴定工作。
八、鉴定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博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管理领导工作1年以上,负责过2—4项以上复杂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管理领导工作3年以上,负责过3—5项大型复杂项目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含著作研究成果、奖励成果 、论文),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九、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综合评审采取论文答辩方式。三科均在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
十、鉴定时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日”11月22日进行。
十一、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十二、培训鉴定费用
高级项目管理师:9800元/人
上述费用包括:报名费、资格审查费、鉴定申报费、培训费、教材费、鉴定考试费、综合评审费、证书费等。
十三、其它 为保证必要的自学时间,申报人员需将填写好的《培训报名回执表》(见附件)及有关费用提前寄(汇)至我单位;我单位将据此向申报人员寄发《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相应教材及考务安排。申报人员须于2015年10月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寄至我单位,并由我单位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