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冀金培字[2015]第9号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已于2005年3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标志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作为我国一个新兴行业被依法确立,标志着信用管理职业已成为我国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员,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事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2015年下半年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将于10月举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石家庄市金博瑞职业培训学校、河北省通用管理学校将于2015年12月开展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011年10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规范》和《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服务,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1、《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3、我国首部国家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将出台。
4、国务院授权央行监管国内评级机构 争战国际评级话语权。
5、“十一五”时期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国家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出台
7、国家标准《企业质量诚信实施规范》
二、培训对象
(一)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二)金融机构从事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投资机构中从事投资项目评估、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征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中从事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六)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七)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
(八)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九)有志投身信用管理事业的人员或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三、鉴定标准
助理信用管理师(三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共二科
信用管理师(二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高级信用管理师(一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各科均为百分制,各科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考培时间:12月14日至12月18日培训,12月19日鉴定
四、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职业道德、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管理概述、企业信用政策、客户管理、企业信用风险转移、征信工作原理与准则、资信评级、专业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法律法规
2、《一级技能操作》: 信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客户信用档案库建设和服务、赊销合同的设计和调整、适时调整信用政策、客户授信技术操作与管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等
3、《二级技能操作》: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定企业信用政策、赊销合同管理、客户资信分析、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
4、《三级技能操作》: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定企业信用政策、赊销合同管理、客户资信采集、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
五、颁证机构及拥有证书享有的待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证书全国范围内通用,政府特殊津贴以及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同时可作为用人单位对持证人任用,考核,聘用和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相关费用
高级信用管理师(一级):12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
信用管理师(二级):9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
助理信用管理师(三级):54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
【报名咨询】
联系电话:010-62258232 62278113 13718601312 18610339408
联 系 人:李先生 陈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