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修订、481号文、179号文废止形势下企业用工风险防控与实务操作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的决定,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与企业用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此前,2017年11月24日,人社部宣布了第五批失效和废止的102份文件,对用人单位来讲,影响最大的就是这部影响人力资源管理20多年的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改变将对后续的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企业又该做好哪些准备和措施来防范政策“交接”所带来的风险?
本课程以案例分析为切入点,紧跟时政节奏,从最新角度分析员工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要点、操作流程、相关管理方法设计技巧等,是真正的实务操作、“纯干货”,学完即用。为切实解决学员疑难问题,讲师还将在课程讲解中留出互动交流时间。为此,中企协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特举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修订、481号文、179号文废止形势下的企业用工风险防控与实务操作高级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修改的背景及发展趋势
1.《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背景、内容、趋势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2.《社会保险法》修改的背景、内容、趋势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二部分:481号、179号文废止后的人力资源风险管控实务
一、关于2008年1月1日前入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是否应当分段计算? 2.哪些情形下,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是按照实得工资、约定工资还是应得工资计算? 4.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都包括哪些项目?
5.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6.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能否反悔并要求经济补偿?
7.企业可以直接从经济补偿里扣除员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吗?
8.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到期终止,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金?
9.经济补偿标准达成协议后,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有效吗?能否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兼得?
二、关于医疗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问题
1.医疗期和病假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2.医疗期的长短如何计算?
3.医疗期是否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4.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如何支付?
5.医疗期满后仍要请假公司不批,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6.特殊疾病医疗期最少24个月吗?
7.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的,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 8.医疗期满后解除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
9.医疗期满后解除是否需给劳动者作劳动能力鉴定? 10.医疗期满解除合同有什么操作技巧?
三、179号废止后的通知送达实务技巧
1.常见送达方式的种类有哪些? 2.劳动者拒签通知如何应对?
3.邮寄送达应注意哪些事项? 4.公告送达时间应该是多久?
5.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解除送达难问题?
第三部分:用工管理劳动争议高发环节流程体系的实务管理
一、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后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连续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未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4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金?
5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再次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持?
6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续延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满10年的,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7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条件的劳动者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反悔如何处理?
8连续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个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9劳动者能否要求仲裁委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10哪些可视为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
二、两倍工资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首次用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如何认定?是否最多不超过11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未订立新合同,计算二倍工资是否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3.超过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还能否主张一年后的二倍工资?
4.法定代表人、高管、人事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支持二倍工资?
5.补签、倒签劳动合同后,是否还支持二倍工资? 6.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7.二倍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加班费、提成等? 8.二倍工资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三、试用期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试用期是否一定要安排在劳动合同期之首? 2.试用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有什么后果?
3.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吗 4.未达到法定试用期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5.能以劳动者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为由延长试用期? 6.能否设置试用期出勤率作为录用条件?
7.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如何处理? 8.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有哪些?
8.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9.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用?
四、加班费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未经领导批准的加班是否有效? 2.有劳动者申请就可以超时加班吗?
3. 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能否要求加班费? 4.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加班?
5.如何区分加班和值班? 6.综合计算工时制中,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有加班费?
7.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可以约定? 8.工作日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加能否补休不支付加班费?
9.计算加班费中21.75天和20.83天分别代表什么意思? 10.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五、调岗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双方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否调岗?
2.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用人单位可否调岗?
3.双方没有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否调岗?
4.用人单位在调岗的同时能否调整工资? 5.双方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用人单位能否调岗?
6.虽然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但是用人单位有特别提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岗?
7.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仲裁和法院的合理性审查都包括哪些方面?
8.劳动者按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实际履行,能否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无效?
六、女职工“三期”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女职工入职时隐孕是否可以解雇? 2. “三期”女职工是否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呢?
3.在孕期内公司能安排加班吗? 4.三八妇女节公司安排了工作,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5. “三期”内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6.公司能否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雇“三期”女工?
7.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 8.女职工请假去整容,整容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医疗期吗?
9.休了产假后,还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吗?1 10.女职工在辞职后,能以怀孕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七、解除终止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解雇书上没写明理由是否违法解除? 2.如何起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3.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有效吗? 4.约定员工离职不提前30天通知要赔一个月工资有效吗?
5.因个人原因辞职,后以“被迫”为由要求经济补偿?6.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通知公司?
7.辞职未说理由,后以被迫辞职要经济补偿金会获得支持吗? 8.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9.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部门撤销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0.经济性裁员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八、服务期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培训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约定服务期? 2.没有实际培训费支出,约定的服务期有效吗?
3.上岗取证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4.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延长吗?
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吗?
6.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吗?
7.劳动者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吗?
8.服务期违约金数额可以双方约定吗? 9.为劳动者办理了户口,双方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是否有效?
九、竞业限制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2.竞业限制义务是否仅限于离职后,在职期间是否具有竞业限制义务?
3.离职前或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4.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5.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有效吗?
6.单位可以要求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7.高管不签竞业限制协议也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8.是否可以将关联公司和关联公司的业务也列入竞业限制的范围?
十、离职附随义务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
1.未给员工开离职证明会有什么后果? 2.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单位能否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3.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写? 4.离职证明中工作年限能否多写?
5.员工离职时工资要在多少天内支付? 6.员工未办交接手续公司能否拒付或延期支付工资?
7.如何保证离职协议的效力? 8.离职协议中约定“不得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有效吗?
9.没有双方协议,仅在离职交接单上让劳动者单方承诺“无任何劳动争议”有效吗?
二、拟请主讲导师:
金英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主任副教授 、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
鲁志峰、朱国丰、韩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
王建军:中企协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客座教授
(授课专家从中选派,以实际到会为准)
三、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人事经理、劳资经理、劳动关系处、社会保险处、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的相关部门人员。
四、培训时间地点:
2019年9月26日至9月30日 成都市(2018年9月26日全天报到)
2019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 西安市(2019年10月16日全天报到)
2019年10月18日至10月22日 重庆市(2019年10月18日全天报到)
2019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 南京市(2019年10月23日全天报到)
2019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 武汉市(2019年10月27日全天报到)
2019年11月06日至11月10日 南宁市(2018年11月06日全天报到)
2019年11月13日至10月17日 昆明市(2019年11月13日全天报到)
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01日 深圳市(2019年11月27日全天报到)
2019年12月06日至12月10日 厦门市(2019年12月06日全天报到)
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 海口市(2019年12月13日全天报到)
2019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 北京市(2019年12月25日全天报到)
五、培训费用:
每人3280元(含培训费、发票管理费、资料费﹑专家费﹑场租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证书:(如办理证书,需另交工本费及考核认证费880元/人)
培训后可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人力资源法务师” 专业人才岗位能力培训证书。此证书官方网上注册、官方网站查询,全国通用。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重要依据。
办证学员将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小二寸证件照发电子版至我中心以便办理证书使用。
【报名咨询】
联系电话:010-62258232 62278113 13718601312 1861033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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