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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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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安排:2016年8月5日(广州)

培训费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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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1条,从篇幅上,较2004年原条例的20条有较大的扩充;从内容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使广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社保服务机构“骗保”最高罚5倍

《条例》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骗保未遂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只要实施了骗保行为,一经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其失信行为也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处罚款。根据《条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条例》分设三章,从强化人大监督、理顺行政监督、增强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在人大监督方面,《条例》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广东省实践,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联网监督以及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监督。

在行政监督方面,《条例》契合广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全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邮政)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条例》进一步明确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的具体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等职责,还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改进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以打击社会保险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通过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专家库和社会监督员、决策公开、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工会参与政策制定、媒体开展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等内容,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严格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

在社保基金监督内容方面,《条例》第二章梳理归纳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同时,《条例》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职责和工作环节作为对其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预防机制,《条例》专设一章“预防机制”,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加强对基金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基金风险隐患并积极作出应对,避免因政策因素,对社会保险基金带来损失。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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