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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员工关系三大核心环节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

(本课程滚动开课,如遇开课时间或者地点不合适,请拨打010-62278113咨询最新时间、地点等培训安排!)

各有关单位:
  2016年两会代表围绕《劳动合同法》再引热议,人社部正在进行积极研究,适时提出意见。2015年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及《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而员工关系管理是在企业人力资源体系中,各级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职能管理人员,通过拟订和实施各项人力资源政策、组织体系的设计和调整、薪酬管理、劳动时间、劳动纪律、福利保险等管理行为,以及其他的管理沟通手段来调节企业和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合力营造组织内部良好的员工关系,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掌握劳动关系常见的问题处理,提高劳动用工风险防范能力,中企协企业管理培训中心联合人力资源法务师职业培训认证办公室特邀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权威劳动人事专家拟定于2016年在全国各地继续举办“新劳动合同法下员工关系三大核心环节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欢迎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讨学习。
一、培训内容:
第一单元 入职-员工关系蜜月期的风险防范与应对
一、用工模式的选择与确定是入职工作的第一步
1、常见用工类型的特征及实质要求  2、HR要认识的承包关系、代理关系、合作关系和实习关系
3、用人单位在筹备期间、超期经营、提前解散以及挂靠过程中的员工关系如何管理?
4、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养老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员工如何管理? 5、劳务派遣到底还能不能用?
6、什么情形下外包会被认定为无效或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
7、派遣和外包对企业有何区别,可否互相替换或流动  8、劳务派遣转外包都需要HR做什么?
9、人力资源公司做外包是否肯定不专业,专业公司做外包是否肯定专业?
二、HR根治仲裁,从招聘开始
1、用人单位不仅需要好人才,更需要“真”人才 2、招聘启事的内容也受法律约束
3、为什么需要职位候选人提供《离职证明》 4、体检应该设置在面试中,还是录用前?
三、劳动合同签订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起点
1、高管、兼职、专家、顾问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2、单位应该有一本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满足个性化需要,还能够应对行政机关检查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最合适?  4、第一次签劳动合同时就要考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试用期内还未来得及缴纳社保,或社保尚未生效时,员工出现工伤的,如何应对?
6、试用期如何实现优胜劣汰?  7、员工主动要求延长试用期怎么办?
8、《劳动合同》中工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必须要明确约定的敏感条款;
9、《劳动合同》的非强制条款也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利器-规章制度附件、培训中的权利与义务、保密与竞业限制的特殊要求要如何用合同来固定?
10、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法律风险。
第二单元 在职---员工关系履行期的风险与成本管控
一、薪酬管理中受法律约束的条条框框
1、薪酬的常见构成与范围解读---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其他;
2、HR在薪酬管理中的权限如何把握?扣罚、扣发、克扣、代扣、拖欠、迟延发放的细微差别;
3、薪资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三者之间关于薪资标准不统一,以什么原则来处理?
4、员工薪资结构中考核工资的比例如何确定,如何通过考核支付条件的约定约束员工的行为?
5、加班费管理如何帮助HR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 
6、“同工同酬”的认定标准及其对HR工作实际影响;
7、年薪制的高管、销售、三期女员工、医疗期员工、工伤员工等特殊人员的工资怎么发?
8、以工资为基数的补偿金有哪些?如何计算?
二、假期管理中的奖与罚
1、假与假之间可否互换,可否相互替代,例如:休工伤假的,可否继续享受年假;休半年事假的是否可以不享受年假
2、职工哪些假没有休,离职时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3、职工进入医疗期和医疗期结束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职工只要有病,企业就不能解除合同?
4、职工患病医疗期满,不配合公司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怎么办,可否直接解除合同?
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女职工发现自己解除或终止合同前怀孕的,可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6、职工工伤的,工伤假的长短如何确定,工伤假结束后还不能上班的按什么处理?
7、年休假职工的社会工龄如何统计,年休假未休的补偿是否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三、劳动合同变更中的高危争议焦点操作
1、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要求及风险; 2、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何行使?
3、第一份合同未到期而改签一份期限不同的合同是否等于签订两次合同?
4、用人单位调岗调薪出现僵局时该怎么破? 5、员工消极怠工怎么办?
四、工伤管理是构建积极员工关系的基本要求
1、工伤认定范围的新变化 2、HR管理工伤的法定程序
3、实习生、返聘人员、兼职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员工等特殊人员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
4、另类、奇葩工伤的应对原则; 5、工伤期间“钱”的问题该谁负责?
6、不被认定工伤的员工如何管理? 7、工伤期间的劳动关系怎么对待?
第三单元 离职-员工关系冲突期的风险预防与化解
 一、辞职-员工的单方解除
1、已经提出辞职的员工又违纪的,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未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就辞职的,公司能否扣发工资?
3、员工自动离职如何处理才好? 4、员工被动辞职,HR如何防范争议风险?
 5、辞职后又反悔的,企业可以拒绝吗? 6、辞职与协商解除的区分;
二、解雇-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过失解除的界定与类型及典型违纪行为解析; 2、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员工如何处理?
3、女员工滥用三期特别保护的处理与应对; 4“不服从公司管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权限?
5、员工拒不接受违纪解除的处理决定怎么办? 6、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要求;
7、泡病号的员工可以解除吗 8、患精神疾病的员工能否解除?
9、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末位淘汰”的使用禁忌;
10、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11、经济性裁员的流程如何设计?
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13、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与法律风险;
14、哪些解雇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赢”在证据。
二、拟请主讲导师:
金英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著名劳动关系专家
鲁志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员工关系管理专家
韩 佳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劳动法专家(专家从中选派,以实际到会为准)
三、研讨对象:
各单位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人事经理、劳资经理、劳动关系处、社会保险处、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的相关部门人员。
四、研讨时间和报名办法:
时间: 2016年08月26日至29日  北京市  (2016年08月26日全天报到)
时间: 2016年09月07日至11日  乌鲁木齐市  (2016年09月07日全天报到)
时间: 2016年09月21日至25日  长沙市  (2016年09月21日全天报到)
时间: 2016年10月14日至18日  上海市  (2016年10月14日全天报到)
时间: 2016年10月19日至23日  成都市  (2016年10月19日全天报到)
时间: 2016年10月26日至30日  厦门市  (2016年10月26日全天报到)
时间: 2016年11月09日至13日  深圳市  (2016年11月09日全天报到)
时间: 2016年11月16日至20日  昆明市  (2016年11月16日全天报到)
时间: 2016年11月23日至27日  南宁市  (2016年11月23日全天报到)
时间: 2016年12月07日至11日  海口市  (2016年12月07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在每期开班之前传真至我中心。研讨班详细地址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五、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280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场租费等)。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讨费及食宿费在报到时面交。
六、证书:(如办理证书,需另交工本费及考核认证费1280元/人)
培训结束后可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法务师”职业培训证书(带国徽)。此证书官方网上注册、官方网站查询,全国通用。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重要依据。
办证学员将最高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小二寸红蓝底证件照2张,提前发电子版至我中心或交于培训现场会务组工作人员以便办理证书使用。

【报名咨询】

联系电话:010-62258232  62278113  13718601312  18610339408

联 系 人:李先生  陈小姐

电子邮件:25198734@qq.com  110756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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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1、收到贵公司报名信息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和贵公司参会联系人确认培训事宜。
2、开课前两周,我们将为您发送《培训确认函》,将培训地点交通路线及酒店预订、培训报到指引等事项告知与您。
3、本课程也可以安排培训讲师到贵公司进行企业内训,欢迎来电咨询及预订讲师排期。
4、联系咨询电话:010-62278113  13718601312;联系人:李先生;邮件:251987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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